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7號聲 請 人 呂勁
呂易達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分別為聲請人所有,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以聲請人呂勁、呂易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屬李杰所屬集團操縱股價,取得不法所得流向之帳戶,帳戶內之款項為犯罪所得之原物,然未說明帳戶內屬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且上開裁定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8591萬7000元,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亦為8591萬7000元,有超額扣押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聲請撤銷扣押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有高度可能性係犯罪嫌疑人李杰等人用以保有其等犯罪所得之用,為保全日後對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經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予以扣押確定在案。本案現仍經檢察官偵查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尚不能排除與犯罪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難謂已無留存必要,為偵查、審理需求及保全將來之執行,尚難先行解除扣押命令。況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扣押執行狀況如附表「扣得款項」欄所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可稽,並無聲請人所指超額扣押之問題,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除扣押命令,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 │帳號 │ 扣得款項 │備註 ││ │ │ │ │(新臺幣) │ │├──┼────────┼───────────┼───────┼──────┼───┤│1 │玉山商業銀行 │呂勁(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8萬6227元 │被告 ││ │ │Z000000000號) │ │ │ │├──┼────────┼───────────┼───────┼──────┼───┤│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呂勁(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292萬7343元 │被告 ││ │ │Z000000000號)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呂易達(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121元 │第三人││ │ │:Z000000000號)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呂易達(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633元 │第三人││ │ │:Z00000000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