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阮氏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5 年度矚訴字第41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所為禁止處分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阮氏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矚訴字第41號判決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同時沒收犯罪所得81,107元,該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然該案已確定,請求撤銷扣押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命令銀行凍結聲請人帳戶交易功能之法源依據,乃銀行法第45條之2 第3 項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 條至第5 條之規定,而檢察官命銀行禁止處分命令之發動及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扣押」強制處分固不盡相同,但本質上均係國家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藉強制力暫時限制人民就特定財產權(在「扣押」為特定物之所有權,在「禁止處分命令」則係就特定債權等無體財產權)為特定處分行為,且均造成暫時剝奪人民行使特定財產權之結果,可見基本事實並無不同。是本諸「相同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類推適用法理,應認聲請人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扣押物發還」相關規定,享有向法院請求解除銀行帳戶禁止處分命令之權利。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以保
全犯罪所得為由,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及同案被告林秋煌之責任財產獲准,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105 年度聲扣字第4 號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1號刑事裁定各1 份(見桃檢105 年度聲扣字第4 號卷第1 至10頁)、桃檢105 年度聲扣字第7 號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7號刑事裁定各1 份(見桃檢105 年度聲扣字第7 號卷第1 至11頁)、桃檢民國105 年10月28日桃檢坤陽104 偵18875 字第094512號函1 份(見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20364 號卷㈢,下稱偵20364 卷㈢,第150 至152 頁)、桃檢105 年11月29日桃檢坤陽104 偵12216 字第105189、105188號函各1 份(見桃檢104 年度偵字第12216 號卷㈢,下稱偵12216 卷㈢,第91至92頁)附卷可參。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於上開裁定之金額範圍內經禁止處分,有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11月10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26048 號函、大園區農會105 年12月7 日桃大農信字第1051001450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05年12月15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29820 號函各1 份(見偵12216 卷㈢第85、100 、102 頁)為憑。從而,檢察官持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1號、第17號刑事裁定,據以禁止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財產,堪予認定。
㈡茲審酌檢察官於偵查中禁止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
帳戶,均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而聲請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矚訴字第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 年,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同時沒收犯罪所得81,107元,於107 年10月22日確定。經桃檢執行科通知到案執行,聲請人已於107 年12月6 日繳付犯罪所得及應向公庫支付之款項,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為憑(見本院107 年度聲撤扣字卷第7 至14頁),自無再繼續禁止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編號│ 桃檢禁止處分命令 │ 金融機構帳戶 │├──┼───────────────────┼─────────┤│ 一 │105 年10月28日桃檢坤陽104 偵18875 字第│大園區農會帳戶 ││ │094512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帳號:00000-0-0 號││ │定)、105 年11月29日桃檢坤陽104 偵1221│戶名:阮氏懷 ││ │6 字第105189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 ││ │17號裁定) │ │├──┼───────────────────┼─────────┤│ 二 │105 年11月29日桃檢坤陽104 偵12216 字第│大園區農會帳戶 ││ │105188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7號裁│帳號:00000-0-0 號││ │定) │戶名:秋煌企業社阮││ │ │ 氏懷 │├──┼───────────────────┼─────────┤│ 三 │105 年10月28日桃檢坤陽104 偵18875 字第│聯邦銀行帳戶 ││ │094512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帳號:000-00-00000││ │定)、105 年11月29日桃檢坤陽104 偵1221│ 73號 ││ │6 字第105188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戶名:阮氏懷 ││ │17號裁定) │ │├──┼───────────────────┼─────────┤│ 四 │105 年10月28日桃檢坤陽104 偵18875 字第│聯邦銀行帳戶 ││ │094512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帳號:000-00-00000││ │定)、105 年11月29日桃檢坤陽104 偵1221│ 11號 ││ │6 字第105188號函(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戶名:秋煌企業社阮││ │17號裁定) │ 氏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