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4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義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42 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均准予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亦有明文。蓋刑法雖以沒收作為剝奪犯罪所得之制度,經由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後,將人民財產權強制移轉國庫,惟基於成本效益及物盡其用之經濟法則及節能原則,如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仍放任其置於贓證物庫而令其喪失毀損,或過度花費以保管該扣押物,即與前述之經濟法則及節能原則有違,故有前揭規定之設。

三、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車輛,均經檢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而扣押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等車輛業經查扣已久,於查扣中均無法正常發動保養,且車輛價值常隨時間增加而遞減,現行之贓物庫環境亦不利於車輛保存,有減損其價值之虞為由,聲請本院准許拍賣並保管其價金。經本院詢問附表所示車輛之所有人即被告後,同意本院准許檢察官拍賣並保管價金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因商討民事賠償方案及履行需時仍久,而此部分亦與刑事判決關於犯罪所得之認定相關,顯然審判程序尚非於短時間內得以終結。倘欲妥善保管附表所示之車輛,則需有相當空間、足以遮風蔽雨之場所,在歷時非短之審判期間,不僅不易保管且耗費甚鉅,更無法避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則揆諸前揭說明,本於最有利於被告及被害人處置之原則,且不違反被告之意願下,本院認有拍賣附表所示之車輛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以避免被告或被害人之權益因刑事訴訟程序之扣押處分而受有過度之侵害。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蒞字第1499號聲請書。

附表┌──┬──────┬──────┬──────┐│編號│車號 │登記名義人 │實際所有人 │├──┼──────┼──────┼──────┤│1 │AKZ-7620號 │謝義森 │謝義森 ││ │自用小客車 │ │ │├──┼──────┼──────┼──────┤│2 │AV-638號 │謝義森 │謝義森 ││ │大型重型機車│ │ │├──┼──────┼──────┼──────┤│3 │AKT-7263號 │謝義森 │謝義森 ││ │自用小客車 │ │ │└──┴──────┴──────┴──────┘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