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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黃建勳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洪沛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所為之102 年度刑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洪沛孺誣告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後,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准許,嗣本院民事庭判決原告即本案聲請人敗訴確定,故已無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押本案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因相對人洪沛孺誣告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4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369 號),聲請假扣押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刑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嗣本院民事庭於106 年8 月29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原告即本案聲請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已確定等情,有本院102 年度刑全字第11號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可按,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已無再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必要,且本件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出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