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瑞謙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 年度執更字第15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100 年度台抗字第93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規定至明,故除因違法情事而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均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裁定、101 年度台抗字第301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細繹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瑞謙上開聲明異議理由,係針對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迄未換發執行指揮書,經受刑人向該署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該署遂以107 年1月22日桃檢坤乙105 執更1528字第7812號函表示已無案件未發指揮書執行,受刑人就此而聲明異議。

㈡、受刑人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即卷附本院10

5 年度聲字第1033號裁定所示附表編號1 至7 等7 罪),然該附表編號1 、2 、3 、5 、6 之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另行與他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分別確定(即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25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1762號),又其餘2 罪(即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033號裁定附表所示編號4 、7 ),嗣經該署檢察官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迭遭裁定駁回等情,此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1528號卷宗全卷核閱屬實,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因該案已另有定應執行之刑裁定,遂未就本案換發執行指揮書,核無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受刑人如對法院所為前揭各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不服者,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