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河利選 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 號),聲請變更報到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為換新工作每週三可能有加班之虞,如週三有加班,希望可以晚上十時報到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河利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 巷○ ○○ 號,並限制出境、出海,均應於每週三晚上07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
該「應於每週三晚上07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乃法院許可聲請人停止羈押命其應遵守之事項,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後,不論在日常生活上或工作上,均應遵守該事項,無正當理由違反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再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其換新工作云云,不論是否屬實,仍應遵守前揭應遵守之事項。其徒以:每週三「可能」有「加班之虞」云云,依上開說明,仍應遵守前揭事項為報到,並以須遵守該事項為由,向雇主說明無法加班原因或請雇主調整加班時間。其聲請變更報到時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俞 力 華法 官 蔡 政 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