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世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568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想聲請交保等語。
二、被告鄭世杰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同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酌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目前亦因涉嫌多起竊盜案件,尚在偵辦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類犯罪之虞。又衡以被告曾因法院判決有罪而未到案執行,嗣經發布通緝後,始為到案,而本案於偵查中亦曾經檢察官發佈通緝,有事實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所侵害之法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以及案件審理之進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07 年5 月22日起羈押3 月在案。茲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於107 年
7 月1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執亥字第8768號、107 年度執助亥字第18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7 年7 月17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