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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簡俊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施以監護處分,經聲請人聲請免於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7 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106 年度執保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俊宏施以監護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簡俊宏(下稱受刑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橋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起,令受刑人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施以監護,監護期間為106 年10月27日起至107 年10月26日止。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治療評估後認受刑人已可出院,並建議持續門診追蹤,聲請人爰依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

二、查受刑人簡俊宏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經上訴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6 年10月27日起令受刑人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施以監護至今,有本院上述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6 月12日橋檢俊岳106 執保助62字第1079021084號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5 月25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770732600 號函與檢附之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另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函送監護處分評估報告書所載:該員經一系列治療後,失眠及情緒低落症已緩解,病情穩定,目前持續維持藥物治療計畫,病情嚴重程度及暴力危險性較入院時呈現明顯改善且穩定狀態,會談時可認知使用安非他命所造成的精神症狀及衝動性等負面影響。因個案已無精神症狀或情緒症狀,於病房對治療配合度佳,人際互動友善,危險性及再犯危險性均已降低,故建議可提早結案,回歸社會,評估受刑人已可出院,後續建議為門診治療追蹤,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上述書函與監護處分評估報告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免於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