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6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禮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53
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應發還予莊禮誠。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行動電話為聲請人即被告莊禮誠所有,未經諭知沒收,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扣押iPhone行動電話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 之SIM卡),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534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暨緩刑宣告確定等節,有上開案卷可稽,前開扣押物未經本院諭知沒收(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見偵卷第78頁,本院訴字卷第40頁),依法應予發還,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裕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