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育祥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李庚道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解除禁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亦定有明文。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至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就現有之證據,足認被告成立犯罪之可能性甚大而言。
三、經查:㈠被告蕭育祥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蕭育祥之供述與同案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不盡相符,自有釐清之必要,有事實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情節,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衡量社會秩序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蕭育祥與其他共同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均自107年4 月2 日起予以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7 年
6 月20日經本院裁定均自107 年7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件據以為羈押被告之罪名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
,為法定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非屬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請求本院准予具保之聲請事項,亦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之要件未有該當,是被告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又查本案尚未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被告裁定羈押,該原因自羈押時起至今並無消失而依然繼續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情節,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
㈢至聲請意旨所稱:被告係主動到案、無逃亡之意、有固定職
業、住居所、與女友論及婚嫁,無逃亡之可能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復以被告等5 人前供述不盡相符,然此5 人均已在押,各人涉案情節業經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無透過接見通信相互勾串之可能等語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因被告等人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之執行,有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畏罪逃亡之虞;又本院雖已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瞭解案發當時被告等人各人所實施犯行之情節及輕重,然被告等人對於殺人犯行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被告間之前供述仍不盡相符,故有透過審理時交互詰問加以釐清,本案尚未進行被告相互間或與證人間之交互詰問,則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不得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14 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聲請人所述之其餘事項,亦非本院考量之理由,且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屬存在,亦有繼續羈押被告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聲請,礙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