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欽全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遺棄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欽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欽全前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欽全前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105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9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
8 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
0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