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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溢鑫(原名謝鴻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溢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溢鑫因犯傷害尊親屬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確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