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柏君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2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64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即被告陳柏君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 號(含限制出境及出海),且於同年8 月6 日在被告辦妥具保、限制住居手續後予以釋放。因此,被告上開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