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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幸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幸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幸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10月,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 年6 月2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犯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8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3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確定;②因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3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3 月)、6月、8 月、10月(減為5 月)、1 年、1 年2 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嗣①案之緩刑經撤銷,與②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10月確定,於105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6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9191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