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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4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28號聲明疑義人即 受刑 人 邱奕偉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04年9月1日103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104 年度偵字第15061 號),顯與上開槍砲案件審理程序中未查獲第三人宋狄勳不符,受刑人深感疑惑,是若該案於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署偵查查獲第三人宋狄勳,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減刑之規定形同虛設,司法審判程序顯不公正合法,為此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其判決主文為「邱奕偉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槍枝貳枝,均沒收。」,此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7

7 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稽,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至觀諸聲明疑義意旨,聲明疑義人顯非對於上開案件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針對判決理由就其所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判決理由提出質疑,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要非聲明疑義所得審酌處理,是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裁定理由述及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仿WALTHER 廠PPK/S │1枝 │擊發功能正│ ││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 │常,可供擊│ ││ │槍枝,換裝土造金屬│ │發適用子彈│ ││ │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 │使用,認具│ ││ │(含彈匣1 個,槍枝│ │殺傷力。 │ ││ │管制編號:00000000│ │ │ ││ │32 號 ) │ │ │ │├──┼─────────┼───┼─────┼───┤│二 │仿WALTHER 廠PPK/S │1枝 │擊發功能正│ ││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 │常,可供擊│ ││ │槍枝,換裝土造金屬│ │發適用子彈│ ││ │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 │使用,認具│ ││ │(含彈匣1 個,槍枝│ │殺傷力。 │ ││ │管制編號:00000000│ │ │ ││ │33號 ) │ │ │ │└──┴─────────┴───┴─────┴───┘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