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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4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彥威(原名詹英雄)指定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3 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彥威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 號6 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可以聯絡媽媽來交保,希望可以降保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彥威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8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後,於107 年8 月21日經本院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當庭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 號6 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