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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施志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55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施志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審酌被告犯案情節、其所侵害之法益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之私益等情,認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另先後裁定自同年11月2 日、107 年1 月

2 日起延長羈押(已於106 年12月22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並同時諭知被告於出具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雖以附件所示之事由聲請降低保證金,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屬重罪,兼衡其前有通緝紀錄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再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高達13898.24公克,情節非輕,則其保證金不宜過低,始足擔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之功能,應認原諭知之10萬元數額仍屬適當。綜上,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