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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09號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呂東奇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東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東奇前於民國103 、104 年間,各因偽造貨幣等罪,分別經本院等判處罪刑有期徒刑3 月、3 月、3 年

2 月、2 月、2 月、3 月、3 年2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7 年10月0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