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 請 人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盛麟代 理 人 施沛蓁
林怡芳律師相 對 人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代 表 人 陳清裕相 對 人 鈕則慧律師
紀亙彥律師曾盛陽葉建廷律師黃秀禎律師林垂松曾遠豪律師謝宜恬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鈕則慧律師、紀亙彥律師、葉建廷律師、黃秀禎律師、曾遠豪律師、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就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就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禁止相對人鈕則慧律師、紀亙彥律師、葉建廷律師、黃秀禎律師、曾遠豪律師、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訴訟資料。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進行檢閱、抄錄及攝影:
㈠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
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現仍用於生產、製
造、銷售之營業秘密,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禁止本案之相對人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技公司)、陳清裕、曾盛陽、林垂松、謝宜恬等人及渠等之所有辯護人就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進行檢閱、抄錄及攝影。謹就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說明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1 之訴訟資料: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技術
標準書【以下簡稱康貝兒技標書】(104 年12月21日修訂最新版)⒈康貝兒技標書內含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配方
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為聲請人用於生產、製造、銷售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重要資訊,非一般業界人士可得知悉,具有重大之經濟價值。
⒉再者,康貝兒技標書文件上標示有「機密」及「管制文
件」字樣,並置於研發處辦公室之上鎖櫃子內,依聲請人之規定欲閱覽該等文件者,須於閱覽登記表單上簽名,且不得複印該資料﹔而針對康貝兒技標書電子檔案部分,更限制僅研發處之人員具存取權限,且研發處部門主管亦進行宣導。此外,聲請人與員工有簽訂保密協議,聲請人之「道德行為準則」亦詳細規範員工之保密義務等,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故康貝兒技標書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⑵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
⒈該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中列有聲請人未上市新產品
的名稱以及特定產品之研發人員姓名,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攸關聲請人之生產而具有經濟價值,若經開示將妨害聲請人新產品之研發及產銷活動,亦會增加該等研發人員遭競爭對手惡意挖角之風險。
⒉再者,該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之目的係顯示相對人
林垂松曾下載聲請人之康貝兒技標書,而相對人林垂松亦已坦承係其所為,此有相對人林垂松於偵查中之供述可稽。是以,限制檢閱、抄錄或攝影該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並不影響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
⑶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
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中記載康貝兒技標書改版之原因及配方之變更,與前述康貝兒技標書同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況且,康貝兒技標書之修改內容亦與本案爭點無關,禁止檢閱、抄錄及攝影並未妨礙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
⑷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訴訟資料:即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
康貝兒技標書⒈此份康貝兒技標書中揭露之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
品改版前之配方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如前所述,此等資料攸關聲請人之生產研發而具有經濟價值,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再者,本案所涉及者為起訴書所載相對人林垂松於105
年6 月6 日15時44分所下載之康貝兒技標書,其所交付予其他相對人即亦為上述下載之技標書,並非此份檢調人員在相對人家中電腦所扣得之102 年6 月28日康貝兒技標書,是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實與本案犯罪事實無,禁止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抄錄及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⑸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
該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中,涉及代工客戶名稱及產品開發之時程,因代工客戶之名單及合作產品之品名均未對外公開,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產品開發之時程亦屬聲請人營運之重要機密,其等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應禁止檢閱、抄錄及攝影。
⑹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聲請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產品之交易資料:
⒈該等交易資料涉及代工產品開發時程、代工產品之申請
、試樣品測結果、成本估算、試量產需求、產品技術標準書、產品測試報告、生產製造流程、規格表及檢測證明等,均為未公開之資訊,並為聲請人生產代工產品具有重大經濟價值之資訊。再者,依聲請人依產品委製契約,聲請人對客戶有保密義務,不可揭露客戶名稱與代工產品品名。
⒉況且,聲請人與代工客戶間之交易資料與本案所涉及之
康貝兒技標書無關,且相對人林垂松亦已坦承是其下載康貝兒技標書並交付予其他相對人,故聲請人與代工客戶間之交易資料與本案無關,禁止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為檢閱、抄錄及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⑺附表二編號5 之所示之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康貝兒(
N )乳酸菌顆粒」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容:
⒈陳勁初於桃園市調處所做調查筆錄中,提及「康貝兒(
N )乳酸菌顆粒」產品自103 年至105 年的營收金額(參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01 頁反面倒數第2 行),該等未公開之營收金額與聲請人之營運相關,不僅可得知聲請人於益生菌市場之規模,亦可推知產品之毛利率,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陳勁初調查筆錄中亦提及康貝兒技標書之修改內容(參
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03 頁第1-3 行),而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亦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
⒊因此,聲請人謹聲請將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前開營業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
⑻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揭露「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營收金額之其他資料:
⒈除前述陳勁初調查筆錄外,刑事告訴狀第1 頁最末行(
參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 頁、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7 頁)、釋明事項表第3頁(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56頁、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16頁)、刑事告訴補充理由暨追加告訴狀第3 頁第8 行(參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79 頁),以及聲請人自行就市面上相關產品所做之整理表(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33-137 頁及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31-35 頁)中,均有揭露「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之營收金額,如前所述,該營收金額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因此,聲請人謹聲請將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訴訟資料中涉及前開營業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
⑼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金額:
⒈施沛蓁於106 年5 月19日至桃園市調處所做之調查筆錄
中有揭露該表中揭露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金額(參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4 頁反面)以及其計算附表(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6 頁),該等金額及計算附表,涉及康貝兒產線之建置所需要購買之機器設備及製程方法、各個機器設備之取得成本,及產品銷售盒數等,均為未公開之資訊不僅涉及康貝兒產線之生產成本,聲請人與各廠商議價之情形,亦涉及聲請人產銷營運狀況,均具有相當經濟價值,非一般業界之人可得知,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再者,該等資訊係涉及聲請人損害金額之計算,禁止閱、抄錄及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⒊因此,聲請人聲請就施沛蓁調查筆錄部分,將該筆錄中
涉及前開營業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而就計算附表部分(即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6 頁),則禁止相對人為檢閱、抄錄及攝影。
⑽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相對人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書狀》所附之被證二:
⒈該被證二所揭露之產品技標書均為聲請人其他產品之技標書,係攸關聲請人之生產有而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⒉依相對人林垂松之《刑事準備書狀》所載,其引用被證
二之目的係為主張「之前葡萄王公司均有提供『技術標準書』予代工客戶」云云,企圖為其將康貝兒技標書提供予其他相對人之違法行為編造脫罪之詞,惟該等傳真資料係為8-10年前的資料,且該等產品皆不是本案所涉之「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顯與本案無關而無須審酌,縱有審酌之必要,該資料亦僅與相對人林垂松之答辯有關,亦與其餘相對人並不相涉。
⒊是以,該被證二之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與相對
人林垂松以外之相對人之訴訟防禦無關,謹聲請禁止相對人生技公司、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進行檢閱、抄錄及攝影。
二、退萬步言,若認相對人有檢閱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之必要,謹聲請就所有得檢閱相關訴訟資料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第1 項、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令。查附表所列之訴訟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應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等為檢閱、抄錄及攝影,已如前所述。退萬步言,若仍認為有准許檢閱之需要,為避免因上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上開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及經濟利益之虞,故實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性。是以,謹依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就得閱覽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禁止得閱覽之人為抄錄及攝影。
㈠針對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及附表二編號1-7之訴訟資料:
⑴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⒈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康貝兒技標書為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卷內訴訟資料共有5 處揭露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該5 份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均相同,但各版本或有不同部分被遮蔽或完全未遮蔽,若認有准許檢閱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之必要,請考量針對第一項「配方表」部分開示全部內容供相對人閱覽,並對渠對發秘密保持命令;第二項「操作程序」部分,遮蔽部分內容後提供相對人閱覽;第三項「修改原因」、第四項「生效日期」及其後核准及審查簽署欄位,則開立全部內容供相對人閱覽,聲請人不堅持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⒉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1-7所列之所有訴訟資料。
該等訴訟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詳如前述。
⑵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林垂松、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⑶前述訴訟資料均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非公開資訊,前
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當無法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該營業秘密。
㈡針對附表二編號8之訴訟資料:
⑴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附表二編號8所列之訴訟資料,係為聲請人其他產品之技術標準書,其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
⑵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因附表二編號8 之訴訟資料既係由相對人林垂松之辯護人曾遠豪律師所提出,已無對曾遠豪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實益。惟其餘相對人之辯護人無法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該營業秘密,故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貳、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參、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對人曾盛陽、謝宜恬、生技公司、陳清裕、林垂松(以下簡稱相對人曾盛陽等人)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嫌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15172 號),本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審理在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檢察官認相對人曾盛陽等人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之「營業秘密」即為聲請人所有之「康貝兒技標書」,則上述「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自成為本案最重要之爭執重點,先予敘明。
肆、按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係指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換言之,營業秘密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暨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一、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㈠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為檢察官認相對
人曾盛陽等人涉犯上述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之最重要爭執重點,已如前述,而系爭重製及洩漏之「康貝兒技標書」來源則取自相對人林垂松所下載,參諸檢察官、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107 年10月16日、同年12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意見,本院審酌相對人林垂松所下載之「康貝兒技標書」既無缺漏,則全內容當一體視為本案重要爭執重點,且該「康貝兒技標書」含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但為兼顧相對人曾盛陽等人防禦權之行使,俾能充分提出答辯,應准許其等辯護人閱覽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至聲請人固又提出遮掩部分內容而為開示之主張,然遮掩部分聲請人所指定之「康貝兒技標書」內容會否使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無從針對本案最重要爭執重點即「康貝兒技標書」為完足之瞭解,而為充分之辯護,聲請人實不能立於自己之立場,逕認遮掩部分其所指定之「康貝兒技標書」內容對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就本案之防禦權、實質辯護權無礙,且本院審酌後述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已屬防止營業秘密外洩風險之制度,是聲請人主張遮掩特定內容而為開示,尚難遽採。
㈡又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訴訟資料,本院尚未准許相對人
曾盛陽等人之辯護人閱覽,相對人曾盛陽等人之辯護人對於此部分發秘密保持命令,亦表並無意見(參本院智訴卷㈡第25頁反面);另依目前卷存內事證所示,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自林垂松處取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已含一、配方中之「NO」、「原料代號」、「成份」、「1Kg 」、「單位」欄之內容,現既無證據證明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已取得或持有除上述以外之內容,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技公司乃具有競爭關係之同業,此揭訴訟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就主文第1 、2 項所示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含有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可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惟本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涉訟者厥為相對人林垂松於105年6 月6 日15時44分許所下載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104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而卷內固因相對人林垂松家中電腦存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然相對人林垂松身為聲請人研發部研發專員,其持有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之原因?有否涉及不法?既皆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事項相關,聲請人聲請禁止閱覽,經核尚非無理由。至在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倘因審理進行程度、調查證據範圍而有開示之必要者,本院當另行就此部分再為適當之審酌,併予敘明。
三、就附表二各編號之訴訟資料部分:㈠聲請人所指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
清單」、「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告訴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產品之交易資料」、『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之部分』、『揭露「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營收金額之其他資料』、『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金額』,本院審酌上述訴訟資料之實質內容、聲請人歷次聲請書狀所載及107年12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意見(參本院智訴卷㈡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仍認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訴訟資料尚與前揭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要件容有未合,蓋聲請人在偵查程序中無論係依檢察官指示或自行提出、製作之各種訴訟資料,此等本屬於聲請人持有之內部文件、資料,不當然即屬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就上述內部文件、資料已採取何種保密措施。況各該訴訟資料能否成為審理程序之證據使用或執為爭點,當在當事人充分閱覽卷證後始能得悉,要非逕以「某部分應屬不爭執」或「開示某部分即為已足」,遽認禁止或限制閱覽何訴訟資料並未妨礙他造之防禦權,是本院認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訴訟資料並無禁止或限制閱覽之依據,職是,與此相關之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同難准許。
㈡至如附表二編號8 所指『被告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書狀》
所附之被證二』部分,前經本院准許閱覽,自無可能再予禁止或限制,是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亦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有間,難認有據。
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訴訟資料名稱 │ 卷證所在位置 │├──┼───────────┼───────────────┤│ 1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號││ │技術標準書(104 年12月│密封資料袋內 ││ │21日修訂) │ │├──┼───────────┼───────────────┤│ 2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號││ │技術標準書(104 年12月│密封資料袋內 ││ │21日修訂) │ ││ │(不含一、配方中之「NO│ ││ │」、「原料代號」、「成│ ││ │份」、「1Kg」、「單位 │ ││ │」欄之內容 │ │├──┼───────────┼───────────────┤│ 3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技術標準書(102 年6 月│二第57頁正、反面 ││ │28日修訂) │ │└──┴───────────┴───────────────┘附表二:
┌──┬───────────┬───────────────┐│編號│ 訴訟資料名稱 │ 卷證所在位置 │├──┼───────────┼───────────────┤│ 1 │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一第155-156 頁 ││ │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一第161頁 ││ │ │⑶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二第58頁 ││ │ │⑷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二第67頁正、反面 ││ │ │⑸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卷第39頁 ││ │ │⑹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卷第76頁 │├──┼───────────┼───────────────┤│ 2 │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單 │一第131頁正、反面 ││ │ │ │├──┼───────────┼───────────────┤│ 3 │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求申請單 │ 卷一第113-114 頁反面 ││ │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42-45頁 │├──┼───────────┼───────────────┤│ 4 │聲請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產品之交易資料 │二第120-165頁 │├──┼───────────┼───────────────┤│ 5 │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一第101頁反面 ││ │」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 ││ │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之部分│ │├──┼───────────┼───────────────┤│ 6 │揭露「康貝兒(N )乳酸│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菌顆粒」營收金額之其他│ 卷一第1頁 ││ │資料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卷第7頁 ││ │ │⑶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一第56頁 ││ │ │⑷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卷第16頁 ││ │ │⑸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一第179頁 ││ │ │⑹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卷一第133-137頁 ││ │ │⑺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號卷第31-35頁 │├──┼───────────┼───────────────┤│ 7 │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號 ││ │損失利益金額 │卷第4頁反面及第6頁 │├──┼───────────┼───────────────┤│ 8 │被告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本院審智訴卷第72-74頁 ││ │書狀二所附之被證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