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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威凱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凱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由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

7 年8 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