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麟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8 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然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就本案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19270 、19
271 號),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已無從審究件解除扣押命令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另行向事實審法院即承審合議庭(孟股承辦)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