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俊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俊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5 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544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 年8 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