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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鴻文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文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共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 年0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鴻文前因犯多次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偽造文書、肇事遺棄等案件,各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分別判決暨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後,於103 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0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84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