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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培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培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培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7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培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6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105 年度訴字第9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106 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7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107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701934 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6 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