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逸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逸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逸軒前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民國107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逸軒於107 年3 月2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5 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