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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良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良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12日,茲因裁定應執行刑並重核計算後,犯罪時間落於100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後,不符合撤銷假釋要件,殘刑毋庸執行,則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受刑人復於101年10月25日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事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倘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為累犯,而於審判期日就該累犯之事實漏未調查審酌,並於判決時漏論累犯並加重其刑,即與刑法第48條前段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不同,自不得於裁判確定後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況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判決確定後裁判之救濟,其中如非常上訴程序既採被告人權保護說,以原判決於被告尚無不利者,其撤銷違背法令部分效力不及於被告,則何以於更定其刑案件即得更為不利於被告之裁定,是刑法第48條前段自應予目的性限縮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魏良清前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曾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接續執行,於100年8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原係100年12月17日;而受刑人復於100年12月10日更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其前揭假釋即遭撤銷,本應執行殘刑4月12日。嗣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縮刑期滿日經重核計算後為100年11月15日,從而其前揭假釋即不符撤銷假釋要件而毋須執行殘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上開重核計算之縮刑期滿日後,5年以內(即101年10月25日)故意再犯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判決所判處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為累犯,即堪認定。

㈡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判決(下稱本件判決)固未就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有本件判決書1份附卷可憑。惟依本件判決案卷內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該紀錄表雖記載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2月17日、嗣於102年1月25日撤銷假釋等情,惟該紀錄表亦已明確記載上開本院於102年12月5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將如附表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更定應執行刑為3年4月乙節(見本件判決卷第25、32頁),業經本院調取並核閱本件判決案卷無訛。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306號裁定前既須執行合計3年5月(計算式:3年3月+2月=3年5月),於上開裁定後則僅須執行合計3年4月,是本件判決於審理時,應已得發覺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之縮刑期滿日,顯非上開裁定作成前原定之100年12月17日,而須另經重核計算後提前至少1月,且有不符撤銷假釋要件之情形,從而應已足以發覺本件判決之受刑人犯罪情形為累犯。是本件判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既已得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足以發覺為累犯,而於審判期日就該累犯之事實未予以調查審酌,則揆諸前揭說明,其未論累犯自非屬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本院自不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又逕為不利於被告之更定其刑裁定。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附表:

┌──┬─────┬──────────┬────────┐│編號│案由 │本院確定判決字號 │宣告刑 │├──┼─────┼──────────┼────────┤│1 │詐欺 │97年度壢簡字第2507號│有期徒刑4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2月) │├──┼─────┼──────────┼────────┤│2 │違反毒品危│97年度審訴字第1925號│有期徒刑9月 ││ │害防制條例│ │ │├──┼─────┼──────────┼────────┤│3 │違反毒品危│97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有期徒刑8月 ││ │害防制條例│ │ │├──┼─────┼──────────┼────────┤│4 │違反毒品危│97年度審易字第1516號│有期徒刑11月 ││ │害防制條例│ │ │├──┼─────┼──────────┼────────┤│5 │搶奪等 │97年度訴字第966號 │有期徒刑8月、8月││ │ │ │ │└──┴─────┴──────────┴────────┘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