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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文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判決,應無勾串共犯之虞,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被告陳文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籍設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

106 年9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裁定自同年12月29日、107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經查,被告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07 年

3 月27日發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中,則其聲請禁止接見通信,自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