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永鎮
葉彩珠共 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陳雁美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被 告 林秋娟選任辯護人 徐棠娜律師
簡良夙律師被 告 呂美珍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陳稚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19號、105 年度偵字第144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彭永鎮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貳佰萬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伍萬元。
葉彩珠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叁拾萬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陸萬元。
呂美珍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陸萬元。
林秋娟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
陳雁美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彭永鎮、葉彩珠、余玉泉(所涉公益侵占等犯行,停止審判中)分別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下稱誠信愛心家園)之秘書、出納、董事長,呂美珍則於民國100 年4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向余玉泉取得誠信愛心家園三分之一經營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余玉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
0 年4 月至103 年12月之期間,由葉彩珠接續在業務上所掌管之誠信愛心家園支出經費憑證黏貼用紙虛偽記載不實數額,藉以浮報伙食費數額,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余玉泉則將浮報數額與實際數額之差額悉數侵吞入己,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余玉泉於上揭期間分別取得200 萬元、60萬元、253 萬5,616 元、296 萬6,384 元;嗣於104 年1 月間,彭永鎮、葉彩珠、余玉泉接續上揭公益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與甫於103 年12月間取得誠信愛心家園經營權之林秋娟、陳雁美共同基於公益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葉彩珠以上開方式浮報伙食費數額,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余玉泉則將浮報數額與實際數額之差額合計211 萬6,307 元悉數存入不知情之鄧暐澂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侵吞入己。
二、案經誠信愛心家園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改制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對上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真觀之證述相符,且有104 年1 至3 月之伙食費內帳資料、資金表影本、錄音譯文、合庫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余玉泉分紅領據、104 年10月間採購食品收據、LINE對話紀錄、SKYPE 對話紀錄、104 年9 月至11月伙食費內帳帳冊、讓渡契約書、台灣銀行支票影本、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合庫中壢分行104 年12月25日合金中壢字第104000504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誠信愛心家園盈餘分配明細、誠信愛心家園收支經費憑證黏貼用紙及領據、合庫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合庫100 年10月3 日存款憑條影本、合庫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誠信愛心家園支出經費憑證黏貼用紙及領據、誠信愛心家園支出經費憑證黏貼用紙、領據、收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合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合庫楊梅分行105 年
6 月4 日合金楊梅字第105000011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庫新明分行105 年7 月14日合金新明字第1050002141號函暨存款憑條翻拍照片、合庫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支票申請書、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誠信愛心家園100 年度評鑑會計與財務管理改進情形、誠信愛心家園102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誠信愛心家園零用金請領單、轉帳傳票、零用金記載簿、支出經費憑證黏貼用紙及相關單據、合夥協議書、合庫支票、誠信愛心家園捐助章程、合庫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誠信愛心家園第四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紀錄、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誠信愛心家園之合庫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合庫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6160號卷,第5 至17頁、第53至56頁、第75頁反面、第80至84頁、第97至106 頁、第133 頁反面至141 頁反面、第143 頁反面至148 頁反面;偵字第4719號卷,第18至19頁、第27至39頁、第41至44頁、第62至77頁、第82至95頁、第99至100 頁、第103 至104 頁、第155 頁正面至156 頁;偵字第14425 號卷一,第9 至15頁、第30頁正反面、第50至88頁、第109 至112 頁、第118 頁正反面、第120 至125 頁、第128 至131 頁反面),足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益侵占罪,係指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持有之物而言,其中所謂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為多數特定人,均屬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卷附誠信愛心家園捐助章程第3 條「本家園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專事收容、教養、訓練智障者、自閉症及多重障礙者為目的」、第15條「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第23條「本家園經費由基金孳息、業務收入、政府補助、董事及社會人士捐助、其他收入撥充之」等條文內容可知,誠信愛心家園係為照顧、訓練、教養智能障礙者、多重障礙者或自閉症者而設立,誠信愛心家園運作所需款項除設立時之基金及所生孳息外,悉仰賴業務收入、政府補助、家園之董事捐款或社會民間人士樂捐,是誠信愛心家園之款項具有專款專用之公益目的甚明,苟就誠信愛心家園之款項予以侵吞入己,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成立公益侵占罪。核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
336 條第1 項之公益侵占罪。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後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及余玉泉就100 年4 月至103 年12月期間之浮報伙食費、侵占款項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余玉泉就104 年1 月至104 年12月16日期間之浮報伙食費、侵占款項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將基於公益原因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再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雖同時觸犯公益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名,然行為既僅有一個,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益侵占罪處斷。起訴書雖認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應成立2 個公益侵占罪,然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於100 年
4 月至104 年12月16日期間,不間斷的浮報伙食費,以此作為侵吞誠信家園款項之方式,堪認主觀上基於同一犯意,難認有各別起意之情形,起訴書認應分論併罰,難屬有據。又起訴書認被告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呂美珍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商業會計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誠信愛心家園應屬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性質,則關於誠信愛心家園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因非一般營利事業,自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
三、爰審酌被告等人當可知悉誠信愛心家園之設立目的與公益息息相關,愛心家園內之款項係捐助或募集而來,僅可用於維持愛心家園運作,竟以浮報伙食費方式,侵吞愛心家園內款項,無視愛心家園之成立宗旨,將營利事業中獲取報酬與分紅之概念套用在愛心家園之經營運作,所為誠屬不當,惟考量被告等人願意坦認過錯,甚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所取得之款項數額非微,被告林秋娟與陳雁美未有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呂美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已坦承犯行,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均表示願意將犯罪所得歸還誠信愛心家園,可見渠等悔意;兼衡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呂美珍之家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與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諒渠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就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呂美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呂美珍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為上開犯罪,為督促渠等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為確保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確實將不法所得歸還誠信愛心家園,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為有負擔之緩刑,命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將渠等如主文所示之不法所得歸還誠信愛心家園,另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林秋娟、陳雁美應繳納如主文所示數額之款項予公庫。倘被告彭永鎮、葉彩珠、林秋娟、陳雁美、呂美珍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查,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本件公益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列為渠等緩刑宣告之負擔條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彭永鎮、葉彩珠、呂美珍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陳雁美與林秋娟尚未實際領得款項,故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中,或係與本案無關之物,或雖與本案有關,然僅係誠信愛心家園之帳冊資料、存摺,所表徵者為誠信愛心家園之財務狀況,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功能,亦無任何助益,因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無沒收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336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邵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押物編號│物品名稱 │├──┼─────┼────────────────┤│ 1 │A-01 │誠信愛心家園94年度總帳、日記帳、││ │ │現金帳、資產負債表4 本 │├──┼─────┼────────────────┤│ 2 │A-02 │誠信愛心家園95年度總帳、日記帳、││ │ │現金帳3 本 │├──┼─────┼────────────────┤│ 3 │A-03 │誠信愛心家園96年度總帳、日記帳、││ │ │現金帳3 本 │├──┼─────┼────────────────┤│ 4 │A-04 │誠信愛心家園97年度總分類帳、分錄││ │ │簿、現金簿3 本 │├──┼─────┼────────────────┤│ 5 │A-05 │誠信愛心家園98年度分類帳、分錄簿││ │ │3 本 │├──┼─────┼────────────────┤│ 6 │A-06 │誠信愛心家園99年度總分類帳、分錄││ │ │簿、園生工作獎勵金3 本 │├──┼─────┼────────────────┤│ 7 │A-07 │誠信愛心家園100 年度總分類帳、日││ │ │記帳1 本 │├──┼─────┼────────────────┤│ 8 │A-08 │誠信愛心家園100 年度總分類帳、日││ │ │記帳1 本 │├──┼─────┼────────────────┤│ 9 │A-09 │誠信愛心家園101 年度總分類帳、分││ │ │錄簿1 本 │├──┼─────┼────────────────┤│ 10 │A-10 │誠信愛心家園101 年度總分類帳、分││ │ │錄簿1 本 │├──┼─────┼────────────────┤│ 11 │A-11 │誠信愛心家園102 年度總分類帳1 本│├──┼─────┼────────────────┤│ 12 │A-12 │誠信愛心家園102 年度分錄簿1 本 │├──┼─────┼────────────────┤│ 13 │A-13 │誠信愛心家園102 年度分錄簿1 本 │├──┼─────┼────────────────┤│ 14 │A-14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分錄簿1 本 │├──┼─────┼────────────────┤│ 15 │A-15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現金簿1 本 │├──┼─────┼────────────────┤│ 16 │A-16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總分類帳1 本│├──┼─────┼────────────────┤│ 17 │A-17 │誠信愛心家園內帳資料103 年度1 本│├──┼─────┼────────────────┤│ 18 │A-18 │誠信愛心家園內帳資料103 年度1 冊│├──┼─────┼────────────────┤│ 19 │A-19 │誠信愛心家園合作金庫存摺3 本 │├──┼─────┼────────────────┤│ 20 │A-20 │誠信愛心家園94年度資產負債表1 本│├──┼─────┼────────────────┤│ 21 │A-21 │董事名冊(第一屆至第五屆)1 份 │├──┼─────┼────────────────┤│ 22 │A-22 │捐助章程1 冊 │├──┼─────┼────────────────┤│ 23 │A-23 │104 年員工名冊1 張 │├──┼─────┼────────────────┤│ 24 │A-24 │誠信愛心家園教休組基金1 冊 │├──┼─────┼────────────────┤│ 25 │A-25 │誠信愛心家園財務管理財產名冊1 本│├──┼─────┼────────────────┤│ 26 │A-26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支出證明單1 ││ │ │冊 │├──┼─────┼────────────────┤│ 27 │A-27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支出證明單1 ││ │ │冊 │├──┼─────┼────────────────┤│ 28 │A-28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支出證明單1 ││ │ │冊 │├──┼─────┼────────────────┤│ 29 │A-29 │誠信愛心家園103 年度支出證明單1 ││ │ │冊 │├──┼─────┼────────────────┤│ 30 │A-30 │陳雁美使用電腦列印資料1 冊 │├──┼─────┼────────────────┤│ 31 │A-31 │林秋娟與陳雁美手機LINE對話內容1 ││ │ │冊 │├──┼─────┼────────────────┤│ 32 │A-32 │陳雁美使用電腦列印資料1 冊 │├──┼─────┼────────────────┤│ 33 │A-33 │葉彩珠行事曆2 本 │├──┼─────┼────────────────┤│ 34 │A-34 │葉彩珠行事曆2 本 │├──┼─────┼────────────────┤│ 35 │A-35 │91年零用金帳冊 │├──┼─────┼────────────────┤│ 36 │A-36 │98至100 年零用金帳冊36本 │├──┼─────┼────────────────┤│ 37 │A-37 │葉彩珠內帳筆記資料1 份 │├──┼─────┼────────────────┤│ 38 │A-38 │100-103 年零用金帳冊36本 │├──┼─────┼────────────────┤│ 39 │A-39 │葉彩珠文件資料6 頁 │├──┼─────┼────────────────┤│ 40 │A-40 │陳雁美電腦資料備份光碟1 片 │├──┼─────┼────────────────┤│ 41 │A-41 │採購食品收據1 冊 │├──┼─────┼────────────────┤│ 42 │A-42 │鄧暐澂、彭永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2 ││ │ │本 │├──┼─────┼────────────────┤│ 43 │A-43 │合作金庫100 萬元支票 │├──┼─────┼────────────────┤│ 44 │B-01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45 │B-02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46 │B-03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47 │B-04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48 │B-05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49 │B-06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50 │B-07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51 │B-08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52 │B-09 │誠信零用金帳冊1 冊 │├──┼─────┼────────────────┤│ 53 │B-10 │精茂SKYPE對話4 張 │├──┼─────┼────────────────┤│ 54 │B-11 │誠信分類帳 │├──┼─────┼────────────────┤│ 55 │B-12 │誠信捐助章程7 張 │├──┼─────┼────────────────┤│ 56 │B-13 │誠信帳冊8 張 │├──┼─────┼────────────────┤│ 57 │B-14 │誠信會計資料1 張 │├──┼─────┼────────────────┤│ 58 │B-15 │鄧暐澂存摺資料 │├──┼─────┼────────────────┤│ 59 │B-16 │誠信讓渡契約書1 冊 │├──┼─────┼────────────────┤│ 60 │B-17 │誠信零用金帳冊影本 │├──┼─────┼────────────────┤│ 61 │B-18 │誠信零用金帳冊影本 │├──┼─────┼────────────────┤│ 62 │C-01 │余玉泉分紅領據 │├──┼─────┼────────────────┤│ 63 │C-02 │葉彩珠合庫存摺3 本 │├──┼─────┼────────────────┤│ 64 │C-03 │葉彩珠記事本1 本 │├──┼─────┼────────────────┤│ 65 │C-04 │誠信愛心家園合庫存摺1 本 │├──┼─────┼────────────────┤│ 66 │C-05 │誠信愛心家園合庫存摺3 本 │├──┼─────┼────────────────┤│ 67 │D-01 │ 票號AZ0000000 號支票1 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