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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恩葳選任辯護人 郭釗偉律師

葉智幄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恩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恩葳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漢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