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張江碧連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 徐桂蓮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