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周大經被 告 張誌發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加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送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原告雖以被告涉犯詐欺、背信、侵占、妨害信用等罪嫌,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查本院並未受理原告所指被告所涉詐欺、背信、侵占、妨害信用等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為憑。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