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 告 彭惠美(即彭孫雪英之繼承人)
彭惠麗(即彭孫雪英之繼承人)彭康銘(即彭孫雪英之繼承人)彭康寧(即彭孫雪英之繼承人)被 告 蘇建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彭惠美、彭惠麗、彭康銘與彭康寧為彭孫雪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孫雪英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彭惠美、彭惠麗、彭康銘與彭康寧等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其等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繼承人彭惠美、彭惠麗、彭康銘與彭康寧承受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彭惠美、彭惠麗、彭康銘與彭康寧等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