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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邢天禾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37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刑天禾過失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之電子菸補充液參拾玖瓶均沒收。

事 實

一、邢天禾原應注意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應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6 年9 月間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大陸地區某不詳年籍之賣家臉書,以新臺幣5 千元向其購買電子菸油補充液44瓶,並委託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 批(申請進口報單編號:CX/06/0A4/463UQ 、提單主號:000-00000000 、提單分號:00000000),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含有「Nicotine」之電子菸油補充液39瓶(另有5 瓶因瓶量過少無法進行檢驗)。嗣臺北關人員於108 年10月18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棧進口快遞專區執行巡查勤務時發覺有異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補充液39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刑天禾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1 月9日FDA 研字第1060043434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快遞專區倉單等各1 份及查獲之電子菸油補充液照片16張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犯罪事實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因一己之疏失而非法輸入禁藥,有危及國民健康之虞,所為自非可取,惟其輸入之禁藥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均未蔓流、散布,危害之程度尚非重大,且被告坦認犯行,尚具悔悟之意,加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僅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之電子菸補充液39瓶,現僅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此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1 份(見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26 號第19頁),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

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藥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 1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COLA │5瓶 │├───┼─────────────────┼─────┤│ 2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BEER │4瓶 │├───┼─────────────────┼─────┤│ 3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FRUIT │5瓶 │├───┼─────────────────┼─────┤│ 4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BORA │5瓶 │├───┼─────────────────┼─────┤│ 5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拉丁文 │3瓶 │├───┼─────────────────┼─────┤│ 6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PERRY藍瓶 │3瓶 │├───┼─────────────────┼─────┤│ 7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TOBACCA │3瓶 │├───┼─────────────────┼─────┤│ 8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OPUS │3瓶 │├───┼─────────────────┼─────┤│ 9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PERRY紅瓶 │2瓶 │├───┼─────────────────┼─────┤│ 10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VINTAGE │2瓶 │├───┼─────────────────┼─────┤│ 11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BERRY │2瓶 │├───┼─────────────────┼─────┤│ 12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LAFITE │2瓶 │├───┼─────────────────┼─────┤│ 13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拉菲水 │1瓶 │├───┼─────────────────┼─────┤│ 14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香檳酒 │1瓶 │├───┼─────────────────┼─────┤│ 15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檸檬氣泡水 │1瓶 │├───┼─────────────────┼─────┤│ 16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狂歡節 │1瓶 │├───┼─────────────────┼─────┤│ 17 │電子菸油補充液 型號:菸草 │1瓶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