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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侵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黃偉銘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4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5 年8 月之不詳時日,結識代號0000甲000000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並與甲女持續有金錢往來關係,因甲女突不願再與被告聯繫,並躲避與被告見面,被告竟心生不滿,於106 年5月6 日晚間8 時許,前往甲女斯時位在桃園市中壢區租屋處(地址詳卷)之樓梯口等候甲女,待甲女隻身外出之際,被告隨即上前向甲女恫稱應立即清償共計新臺幣(下同)67,000元之借款,以及歸還先前其贈送之禮物,否則立即上樓去甲女之租屋處內,向甲女之男友說明二人之關係,惟甲女向被告表示其並無足夠之現金得以立即清償上開借款,被告竟向甲女稱「那我們現在去做愛,做完最後一次就分手」,旋即強拉甲女進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甲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女前往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之歐遊汽車旅館,待被告與甲女進入房間後,被告竟萌生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之意願,不顧甲女以言詞拒絕,強行脫去甲女之衣物,並強抓甲女兩側耳朵及後腦勺,以生殖器插入甲女之嘴巴內抽插數下,期間甲女持續以言詞拒絕、反抗,被告復接續上開強制性交之犯意,將生殖器插入甲女之陰道,以上開強暴之方式,違反甲女之意願,對甲女為強制性交得逞,爰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42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