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子文上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就被告王子文所涉犯肇事遺棄等案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所為之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子文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茲據告訴人陳鍾美鳳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則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