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葉雲達被 告 王正鴻

賈秀貞張士鋒(原名張佳霖)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葉雲達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認為被告王瑋澤因本件車禍而所犯過失傷害行為,造成其損害,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見本院交附民字卷第21頁及其反面),足認原告係基於被告王瑋澤之過失傷害行為,認其權利受侵害並造成損害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王瑋澤上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8日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