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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李榮富

李榮俊(即陳素貞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李依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榮俊為原告陳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即第四章第四節)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之原告陳素貞,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8日死亡乙情,有陳素貞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參。而陳素貞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子李榮輝、李榮俊、李榮富、女黃詩涵,而李榮輝、黃詩涵聲明拋棄繼承,分別經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628 號、109 年度司繼字第705 號事件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7 月17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08107號函附之陳素貞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李榮俊、李榮富為陳素貞之繼承人。又原告李榮富雖於109 年6 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陳素貞之其餘繼承人即李榮俊迄未為承受之聲明,被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李榮俊為陳素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