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睿廷(原名吳良岳)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被 告 黃御齊
梁竣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7594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82號、第11438 號),被告吳睿廷、黃御齊、梁竣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吳睿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御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竣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載之「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判決之附表所載,並補充證據「被告吳睿廷、黃御齊、梁竣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吳睿廷、黃御齊、梁竣奇分別提供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供同案被告鄭安良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使如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之告訴人因被詐騙集團詐騙而將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嗣經附表編號12至17「鄭安良指揮其旗下車手領款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欄所載之人於各該時、地提領殆盡,被告3 人均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是核被告黃御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吳睿廷、梁竣奇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吳睿廷、黃御齊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幫助他人先後詐騙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告訴人2 人,屬1 幫助行為侵害2 財產法益;被告梁竣奇提供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幫助他人先後詐騙如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之告訴人4 人,屬1 幫助行為侵害4 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吳睿廷、梁竣奇亦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惟本案並無客觀證據證明被告吳睿廷、梁竣奇知悉所幫助之詐騙集團成員達3 人以上之規模,或所採取之詐騙手法包含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方式,故尚難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或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此並經檢察官當庭同意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95頁、第101 頁) ,附此敘明。被告3 人幫助他人犯罪,係幫助犯,應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3 人為金錢所誘而交付各該帳戶存摺、提款卡、
密碼及印章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欺取財犯罪頻仍之根源,且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並因被告3 人之行為,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正犯之真實身分,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3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等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受詐騙之人數、詐欺取財正犯所詐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睿廷、梁竣奇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睿廷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帳戶資料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 元之對價出售予被告黃御齊,再由被告黃御齊以1萬5,000 元之對價將上開帳戶資料出售予同案被告鄭安良等節,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95頁、第98頁) ,堪認被告吳睿廷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 萬2,000 元,被告黃御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則為1 萬5,000 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其等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另被告梁竣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並未因交付帳戶資料而自同案被告鄭安良處取得對價等語(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101 頁) ,而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梁竣奇已有實際獲取犯罪利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又被告3 人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向告訴人詐得金錢,然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就詐欺集團成員之詐得款項,則無庸宣告沒收;至本案被告3 人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等物,因非被告3 人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皆以新臺幣為單位):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入款項之時│受款帳戶│鄭安良指揮其旗下車手領款之││ │告訴人 │ │間、地點及數│ │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同││ │ │ │額 │ │案被告鄭安良、黃武侯、曾昶││ │ │ │ │ │安另以通常程序判決) │├──┼────┼─────────┼──────┼────┼─────────────┤│ 1 │林彩霞( │104 年7 月24日上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11時44分許,詐騙集│24日下午1 時│號1之莊 │月24日下午2 時18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林│49分許,在臺│榮華中國│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2 段234 ││ │ │彩霞聯絡,佯稱係其│北市中正區北│信託銀行│號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臨││ │ │弟,因急需用錢,欲│平東路2 號行│帳戶 │櫃提款10萬元。 ││ │ │向其借款云云,致林│政院郵局,臨│ │ ││ │ │彩霞陷於錯誤而匯款│櫃匯款10萬元│ │ ││ │ │。 │。 │ │ │├──┼────┼─────────┼──────┼────┼─────────────┤│ 2 │高宗賢( │104 年7 月27日下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1 時51分(起訴書誤│27日下午2 時│號1之莊 │月27日下午2 時57分許至3 時││ │ │載為7 月23日下午某│28分(起訴書│榮華中國│30分許間,在新竹市北區中正││ │ │時)許,詐騙集團成│誤載為2 時10│信託銀行│路158 號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 │ │員撥打電話與高宗賢│分)許,在臺│帳戶 │行,分次臨櫃提款共19萬 ││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北市中山區長│ │9,000 元。 ││ │ │「許志煌」,因急需│安東路1 段23│ │ ││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之1 號彰化銀│ │ ││ │ │云,致高宗賢陷於錯│行長安東路分│ │ ││ │ │誤而匯款。 │行,臨櫃匯款│ │ ││ │ │ │10萬元。 │ │ │├──┼────┼─────────┼──────┼────┤ ││ 3 │童寶娟( │104 年7 月27日下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 ││ │告訴人) │1 時22分許,詐騙集│27日下午2 時│號1之莊 │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童│57分許,在臺│榮華中國│ ││ │ │寶娟聯絡,佯稱係其│北市中正區漢│信託銀行│ ││ │ │友人「蔡依君」,因│口街1 段45號│帳戶 │ ││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大眾銀行中正│ │ ││ │ │款云云,致童寶娟陷│分行,臨櫃匯│ │ ││ │ │於錯誤而匯款。 │款10萬元。 │ │ ││ │ ├─────────┼──────┼────┼─────────────┤│ │ │104 年7 月28日某時│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 │,詐騙集團成員再次│28日下午3 時│號2之林 │月28日下午3 時59分許至4 時││ │ │撥打電話與童寶娟聯│44分許,在臺│盛偉中國│3 分許止,在臺灣某不詳地點││ │ │絡,佯稱係其友人「│北市中正區重│信託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 │ │蔡依君」,因急需用│慶南路1 段30│帳戶 │共8 萬元。 ││ │ │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號第一銀行總│ │ ││ │ │,致童寶娟陷於錯誤│行,臨櫃匯款│ │ ││ │ │而匯款。 │8 萬元。 │ │ │├──┼────┼─────────┼──────┼────┼─────────────┤│ 4 │黃條順( │104 年7 月28日上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被害人) │8 時30分許,詐騙集│28日上午9 時│號2之林 │月28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黃│30分(起訴書│盛偉中國│中市○○區○○路000 號中國││ │ │條順聯絡,佯稱係其│誤載為9 時16│信託銀行│信託銀行豐原分行,臨櫃提款││ │ │姊夫「黃文龍」,因│分)許,在彰│帳戶 │13萬7,00 0元。 ││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化縣彰化市光│ │ ││ │ │款云云,致黃條順陷│復路98號土地│ │ ││ │ │於錯誤而匯款。 │銀行彰化分行│ │ ││ │ │ │,臨櫃匯款10│ │ ││ │ │ │萬元。 │ │ │├──┼────┼─────────┼──────┼────┼─────────────┤│ 5 │盧燕平( │104 年7 月28日上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10時50分許,詐騙集│28日上午11時│號2之林 │月28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盧│22分(起訴書│盛偉中國│中市○○區○○路0 段00號中││ │ │燕平聯絡,佯稱係其│誤載為11時16│信託銀行│國信託銀行公益分行,臨櫃提││ │ │友人「巫重林」,因│分)許,在臺│帳戶 │款12萬2,300 元。 ││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中市神岡區昌│ │ ││ │ │款云云,致盧燕平陷│平路5 段325 │ │ ││ │ │於錯誤而匯款。 │號臺中銀行神│ │ ││ │ │ │岡分行,臨櫃│ │ ││ │ │ │匯款11萬元。│ │ │├──┼────┼─────────┼──────┼────┼─────────────┤│ 6 │王信裕( │104 年7 月29日上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9 時許,詐騙集團成│29日中午12時│號2之林 │月29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臺││ │ │員撥打電話與王信裕│14分許,在嘉│盛偉中國│中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 │ │聯絡,佯稱係臺北市│義市西區民生│信託銀行│銀行臺中分行(起訴書誤載為││ │ │政府警察局「王警官│北路241 號中│帳戶 │不詳地點),臨櫃提款16萬 ││ │ │」,因王信裕欠繳電│國信託銀行嘉│ │7,800 元。 ││ │ │話費,需監管其帳戶│義分行,臨櫃│ │ ││ │ │內之款項云云,致王│匯款17萬 │ │ ││ │ │信裕陷於錯誤而匯款│3,000 元。 │ │ │├──┼────┼─────────┼──────┼────┼─────────────┤│ 7 │楊文欽( │104 年7 月29日中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被害人) │12時3 分許,詐騙集│29日下午1 時│號2之林 │行為: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楊│27分許,在新│盛偉中國│⒈於104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 │ │文欽聯絡,佯稱係其│竹市香山區中│信託銀行│ 32分許,在臺中市中區育才││ │ │友人「林世銘」,因│華路4 段582 │帳戶 │ 北路77號中國信託銀行北臺││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號國泰世華銀│ │ 中簡易型分行,臨櫃提款18││ │ │款云云,致楊文欽陷│行香山分行,│ │ 萬6,300 元。 ││ │ │於錯誤而匯款。 │臨櫃匯款20萬│ │⒉於同日下午2 時42分許,在││ │ │ │元。 │ │ 臺灣某不詳地點所設之自動││ │ │ │ │ │ 櫃員機,提領總計1 萬9, ││ │ │ │ │ │ 000 元。 │├──┼────┼─────────┼──────┼────┼─────────────┤│ 8 │黃維民( │104 年7 月27日晚間│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8 時許,詐騙集團成│28日下午2 時│號2之林 │月28日下午2 時57分許,在臺││ │ │員撥打電話與黃維民│42分許,在臺│盛偉中國│中市○區○○○道0 段000 號││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北市信義區中│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臨││ │ │「李鴻昌」,因急需│坡北路7 號遠│帳戶 │櫃提款9 萬8,700 元。 ││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東銀行永吉分│ │ ││ │ │云,致黃維民陷於錯│行,臨櫃匯款│ │ ││ │ │誤而匯款。 │10萬元。 │ │ ││ │ │ ├──────┼────┼─────────────┤│ │ │ │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 │ │29日下午3 時│號3之陳 │月29日下午3 時39分許起至3 ││ │ │ │31分許,在臺│宥伊台新│時45分許止,在臺灣某不詳地││ │ │ │北市信義區中│銀行帳戶│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 │ │ │坡北路7 號遠│ │領共10萬元。 ││ │ │ │東銀行永吉分│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10萬元。 │ │ │├──┼────┼─────────┼──────┼────┼─────────────┤│ 9 │王福忠( │104 年7 月27日下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被害人) │1 時14分許,詐騙集│30日下午1 時│號3之陳 │月30日下午2 時9 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王│58分許,在位│宥伊台新│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福忠聯絡,佯稱係其│於高雄市大寮│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南屯分行,臨櫃提款││ │ │下游廠商「江歡龍」│區光明路2 號│ │14萬6,700元。 ││ │ │,因急需用錢,欲向│之公司內,以│ │ ││ │ │其借款云云,致王福│網路轉帳15萬│ │ ││ │ │忠陷於錯誤而匯款。│元。 │ │ │├──┼────┼─────────┼──────┼────┼─────────────┤│10 │吳偲豪( │104 年7 月30日上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9 時許,詐騙集團成│30日下午2 時│號3之陳 │月30日下午2 時41分許,在臺││ │ │員撥打電話與吳偲豪│29分(起訴書│宥伊台新│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誤載為2 時18│銀行帳戶│台新銀行文心分行,臨櫃提款││ │ │「黃秩寬」,因急需│分)許,在基│ │12萬1,200 元(起訴書誤載為││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隆市中山區復│ │12萬1,000 元)。 ││ │ │云,致吳偲豪陷於錯│興路38號基隆│ │ ││ │ │誤而匯款。 │復興路郵局,│ │ ││ │ │ │臨櫃匯款12萬│ │ ││ │ │ │元。 │ │ ││ │ │ ├──────┼────┼─────────────┤│ │ │ │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 │ │31日下午2 時│號4之張 │月31日下午2 時59分許,在臺││ │ │ │7 分(起訴書│家偉中國│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 段859 ││ │ │ │誤載為1 時53│信託銀行│號中國信託銀行西屯分行,臨││ │ │ │分)許,在基│帳戶 │櫃提款11萬4,500 元。 ││ │ │ │隆市信義區信│ │ ││ │ │ │二路178 號基│ │ ││ │ │ │隆信義郵局,│ │ ││ │ │ │臨櫃匯款10萬│ │ ││ │ │ │元。 │ │ │├──┼────┼─────────┼──────┼────┼─────────────┤│11 │魏月華( │104 年7 月31日下午│於104 年7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7 ││ │告訴人) │2 時1 分(起訴書誤│31日下午3 時│號4之張 │月31日下午3 時42分許,在臺││ │ │載為中午12時44分)│19分許,在臺│家偉中國│中市○區○○○道0 段000 號││ │ │許,詐騙集團成員撥│北市信義區松│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臨││ │ │打電話與魏月華聯絡│仁路7 號國泰│帳戶 │櫃提款15萬3,500 元。 ││ │ │,佯稱係其友「 │世華銀行總行│ │ ││ │ │Jekie 」,因急需用│,臨櫃匯款15│ │ ││ │ │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萬元。 │ │ ││ │ │,致魏月華陷於錯誤│ │ │ ││ │ │而匯款。 │ │ │ │├──┼────┼─────────┼──────┼────┼─────────────┤│12 │程正村( │104 年8 月5 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告訴人) │2 時34分許,詐騙集│6 日下午1 時│號5之黃 │行為: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程│26分(起訴書│世鈺彰化│⒈於104 年8 月6 日下午1 時││ │ │正村聯絡,佯稱係其│誤載為中午12│銀行帳戶│ 48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環││ │ │親友「錢靖仁」,因│時30分)許,│ │ 市路0 段000 號彰化銀行竹││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在桃園市大園│ │ 南分行,臨櫃提款18萬8,00││ │ │款云云,致程正村陷│區中正東路 │ │ 0 元。 ││ │ │於錯誤而匯款。 │108 號華南銀│ │⒉於同日下午2 時2 分許,在││ │ │ │行大園分行,│ │ 苗栗縣○○鎮○○路000 號││ │ │ │臨櫃匯款20萬│ │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所設之自││ │ │ │元。 │ │ 動櫃員機,提領1 萬元。 ││ │ │ ├──────┼────┼─────────────┤│ │ │ │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 │ │7 日上午11時│號5之黃 │月7 日上午11時43分許,在臺││ │ │ │5 分(起訴書│世鈺彰化│中市○區○○路0 段00號彰化││ │ │ │誤載為上午10│銀行帳戶│銀行臺中分行,臨櫃提款9 萬││ │ │ │時40分)許,│ │8,000 元。 ││ │ │ │在桃園市大園│ │ ││ │ │ │區中正東路 │ │ ││ │ │ │108 號華南銀│ │ ││ │ │ │行大園分行,│ │ ││ │ │ │臨櫃匯款10萬│ │ ││ │ │ │元。 │ │ │├──┼────┼─────────┼──────┼────┼─────────────┤│13 │鄭英美( │104 年8 月6 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曾昶安分││ │告訴人) │1 時許,詐騙集團成│7 日上午11時│號5 之黃│別為下列行為: ││ │ │員撥打電話與鄭英美│49分(起訴書│世鈺彰化│⒈於104 年8 月7 日中午12時││ │ │聯絡,冒充「林宏明│誤載為39分)│銀行帳戶│ 26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北屯││ │ │檢察官」之名義,佯│許,在雲林縣│ │ 路1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 │ │稱因鄭英美欠繳電話│虎尾鎮和平路│ │ 臨櫃提領42萬元。 ││ │ │費需監管帳戶內款項│45號中小企業│ │⒉於同日下午1 時7 分許,在││ │ │云云,致鄭英美陷於│銀行虎尾分行│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 段││ │ │錯誤而匯款。 │,臨櫃匯款70│ │ 651 號彰化銀行中港分行,││ │ │ │萬元。 │ │ 臨櫃提款27萬元。 ││ │ │ │ │ │⒊於同日下午1 時41分許,在││ │ │ │ │ │ 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 │ │ │ │ │ 統一超商市鑫門市所設之自││ │ │ │ │ │ 動櫃員機提領1 萬2,000 元││ │ │ │ │ │ 。 │├──┼────┼─────────┼──────┼────┼─────────────┤│14 │張台安( │104 年12月7 日中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曾昶安分別為下列││ │告訴人) │11時30分許,詐騙集│7 日中午12時│號6之王 │行為: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張│50分許,在臺│維陞郵局│⒈於104 年12月7 日下午1 時││ │ │台安聯絡,佯稱係其│北市內湖區舊│帳戶 │ 2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健行││ │ │友人「張志輝」,因│宗路1 段189 │ │ 路190 號臺中健行路郵局,││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號內湖舊宗郵│ │ 臨櫃提款7 萬8,000 元。 ││ │ │款云云,致張台安陷│局,臨櫃匯款│ │⒉於同日下午1 時53分許,在││ │ │於錯誤而匯款。 │10萬元。 │ │ 臺中市○區○○街00 0號統││ │ │ │ │ │ 一超商美德門市所設之自動││ │ │ │ │ │ 櫃員機,提領2 萬元。 │├──┼────┼─────────┼──────┼────┼─────────────┤│15 │林翠絹( │104 年12月7 日下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曾昶安於104 年12││ │告訴人) │1 時41分許,詐騙集│7 日下午5 時│號6之王 │月7 日下午5 時51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林│24分許,在臺│維陞郵局│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翠絹聯絡,佯稱係其│中市豐原區中│帳戶 │全家便利商店大吉門市所設之││ │ │友人「江昌駿」,因│正路545 號1 │ │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共3 萬││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樓中國信託銀│ │元。 ││ │ │款云云,致林翠絹陷│行豐原分行,│ │ ││ │ │於錯誤而匯款。 │匯款3 萬元。│ │ ││ │ │ │ │ │ │├──┼────┼─────────┼──────┼────┼─────────────┤│16 │李偉強( │104 年12月7 日上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曾昶安於104 年12││ │告訴人) │11時30分許,詐騙集│7 日下午2 時│號6之王 │月7 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臺││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李│46分許,在新│維陞郵局│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偉強聯絡,佯稱係其│北市板橋區中│帳戶 │大里郵局,臨櫃提款28萬 ││ │ │所認識之保全公會「│山路2 段109 │ │5,000 元。 ││ │ │高理事長」,因急需│號板橋埔墘郵│ │ ││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局,臨櫃匯款│ │ ││ │ │云,致李偉強陷於錯│20萬元。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104 年12月8 日下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曾昶安分別為下列││ │ │1 時許,詐騙集團成│8 日下午3 時│號7之王 │行為: ││ │ │員再度撥打電話與李│25分許,在新│維陞兆豐│⒈於104 年12月8 日某時許,││ │ │偉強聯絡,佯稱係其│北市板橋區文│銀行帳戶│ 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 │ │所認識之保全公會「│化路1 段51號│ │ 段96號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 │ │高理事長」,因急需│兆豐銀行板橋│ │ ,提款13萬8, 000元。 ││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分行,臨櫃匯│ │⒉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云,致李偉強陷於錯│款20萬元。 │ │ 先後在臺中市中區民權路 ││ │ │誤而匯款。 │ │ │ 216 號兆豐銀行臺中分行所││ │ │ │ │ │ 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總計6 ││ │ │ │ │ │ 萬元。 │├──┼────┼─────────┼──────┼────┼─────────────┤│17 │王正男( │104 年12月8 日上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曾昶安分別為下列││ │告訴人) │11時許,詐騙集團成│8 日下午4 時│號7之王 │行為: ││ │ │員撥打電話與王正男│16分,在臺北│維陞兆豐│⒈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市松山區東興│銀行帳戶│ 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 │ │「楊伯祿」,因急需│路12號永豐銀│ │ 兆豐銀行臺中分行所設之自││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行西松分行,│ │ 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共5 萬 ││ │ │云,致王正男陷於錯│臨櫃匯款50萬│ │ 9,00 0元。 ││ │ │誤而匯款。 │元。 │ │⒉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 │ │ │ 在臺中市潭子區臺中加工出││ │ │ │ │ │ 口區南二路3 號兆豐銀行潭││ │ │ │ │ │ 子分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 │ │ │ │ │ 領2 萬9,000 元。 ││ │ │ │ │ │⒊於104 年12月9 日下午2 時││ │ │ │ │ │ 58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民權路││ │ │ │ │ │ 216 號兆豐銀行臺中分行臨││ │ │ │ │ │ 櫃提款23萬8, 000元。 ││ │ │ │ │ │⒋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 │ │ │ 在臺灣某不詳地點之新光銀││ │ │ │ │ │ 行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共││ │ │ │ │ │ 6 萬2,000 元。 ││ │ │ │ │ │⒌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 │ │ │ 在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 │ │ │ │ │ 257 號兆豐銀行南臺中分行││ │ │ │ │ │ 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 │ │ │ │ │ 共5 萬5,000 元。 ││ │ │ │ │ │⒍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 │ │ │ 在臺中市潭子區臺中加工出││ │ │ │ │ │ 口區南二路3 號兆豐國際商││ │ │ │ │ │ 業銀行潭子分行所設之自動││ │ │ │ │ │ 櫃員機提領2 萬9, 715元。││ │ ├─────────┼──────┼────┼─────────────┤│ │ │104 年12月9 日上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分別為下列行為: ││ │ │11時許,詐騙集團成│9 日下午2 時│號8之王 │⒈指揮曾昶安於10 4年12月9 ││ │ │員再次撥打電話與王│3 分許,在臺│正吉三信│ 日 ││ │ │正男聯絡,佯稱係其│北市松山區八│銀行帳戶│ 下午2 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 │ │友人「楊伯祿」,因│德路4 段680 │ │ 區進化北路255 號三信銀行││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號永豐銀行松│ │ 進化分行臨櫃提款46萬8, ││ │ │款云云,致王正男陷│山分行,臨櫃│ │ 800 元;另於同日下午2 時││ │ │於錯誤而匯款。 │匯款150 萬元│ │ 44分許至4 時52分許間,先││ │ │ │。 │ │ 後在臺中市南屯區南屯路2 ││ │ │ │ │ │ 段410 號三信銀行南屯分行││ │ │ │ │ │ ,及臺灣某不詳地點所設之││ │ │ │ │ │ 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總計13││ │ │ │ │ │ 萬9,000 元。 ││ │ │ │ │ │⒉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成年女子於104 年12月10日││ │ │ │ │ │ 凌晨0 時48分許至同日下午││ │ │ │ │ │ 3 時33分許間在臺中市000
0 0 0 0 0 0 區○○路0 段000 號三信銀││ │ │ │ │ │ 行西屯分行所設之自動櫃員││ │ │ │ │ │ 機分次提領共14萬5,100 元││ │ │ │ │ │ 。 ││ │ │ │ │ │⒊指揮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之成年女子於10 4年12││ │ │ │ │ │ 月11日凌晨1 時14分許至同││ │ │ │ │ │ 日12時21分許間,先後在臺││ │ │ │ │ │ 中市南屯區南屯路二段410 ││ │ │ │ │ │ 號三信銀行南屯分行、臺中││ │ │ │ │ │ 市○區○○路00號三信銀行││ │ │ │ │ │ 成功分行、臺中市北區進化││ │ │ │ │ │ 路58 0號三信銀行林森分行││ │ │ │ │ │ ,及臺灣某不詳地點所設之││ │ │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總計14萬 ││ │ │ │ │ │ 5,00 0元。 ││ │ │ │ │ │⒋指揮他案被告王正吉於104 ││ │ │ │ │ │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56分許││ │ │ │ │ │ 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25 5││ │ │ │ │ │ 號三信銀行進化分行臨櫃提││ │ │ │ │ │ 款57萬元。 ││ │ │ │ │ │⒌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人於104 年12月14日上午10││ │ │ │ │ │ 時30分許在臺灣某不詳地點││ │ │ │ │ │ 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 萬││ │ │ │ │ │ 元。 ││ │ ├─────────┼──────┼────┼─────────────┤│ │ │104 年12月14日中午│於104 年12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另案被告王正吉於││ │ │12時許,詐騙集團成│14日中午12時│號8之王 │104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59分││ │ │員再次撥打電話與王│38分許,在臺│正吉三信│許,在臺灣某不詳地點,臨櫃││ │ │正男聯絡,佯稱係其│北市松山區八│銀行帳戶│提款132 萬元。 ││ │ │友人「楊伯祿」,因│德路4 段680 │ │ ││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號永豐銀行松│ │ ││ │ │款云云,致王正男陷│山分行,臨櫃│ │ ││ │ │於錯誤而匯款。 │匯款150 萬元│ │ ││ │ │ │。 │ │ │├──┼────┼─────────┼──────┼────┼─────────────┤│18 │蔣春蘭( │105 年3 月22日晚間│於105 年3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 │告訴人) │6 時許,詐騙集團成│23日下午1 時│號9之楊 │詳之男子,先後為下列行為:││ │ │員撥打電話與蔣春蘭│48分許,在新│道淵台新│⒈於105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北市泰山區明│銀行帳戶│ 1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河││ │ │,因急需用錢,欲向│志路3 段85號│ │ 路2 段25 8號台新銀行逢甲││ │ │其借款云云,致蔣春│泰山貴子路郵│ │ 分行,臨櫃提款16萬7,000 ││ │ │蘭陷於錯誤而匯款。│局,臨櫃匯款│ │ 元。 ││ │ │ │20萬元。 │ │⒉於同日下午2 時20分許至2 ││ │ │ │ │ │ 時21分許間,在上開地點所││ │ │ │ │ │ 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 │ │ │ │ │ 共3 萬3,000 元。 │├──┼────┼─────────┼──────┼────┼─────────────┤│19 │吳瑞晃( │105 年3 月23日某時│於105 年3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分別為下列行為: ││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23日下午3 時│號9之楊 │⒈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電話與吳瑞晃聯絡,│1 分(起訴書│道淵台新│ 男子於105 年3 月23日下午││ │ │佯稱其係「王檢察官│誤載為上午10│銀行帳戶│ 3 時2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 │ │」,因吳瑞晃涉入投│時58分)許,│ │ 區河南路2 段258 號台新銀││ │ │資公司詐欺案需監管│在高雄市前鎮│ │ 行逢甲分行,臨櫃提款43萬││ │ │帳戶內款項等云云,│區民權二路 │ │ 7,000 元。 ││ │ │致吳瑞晃陷於錯誤而│180 號高雄銀│ │⒉指揮曾昶安於10 5年3 月23││ │ │匯款。 │行前鎮分行,│ │ 日下午3 時47分許至3 時53││ │ │ │臨櫃匯款78萬│ │ 分時許間,先後在臺中市西││ │ │ │3,000 元。 │ │ 屯區朝富路21 9號國泰世華││ │ │ │ │ │ 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市000
0 0 0 0 0 0 區○○路○段000 號合作金││ │ │ │ │ │ 庫銀行中港分行及臺灣某不││ │ │ │ │ │ 詳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 │ │ │ │ │ 領總計10萬元。 ││ │ │ │ │ │⒊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人於105 年3 月24日上午10││ │ │ │ │ │ 時47分許在臺中市西區臺灣││ │ │ │ │ │ 大道2 段416 號台新銀行臺││ │ │ │ │ │ 中分行臨櫃提款20萬元。 ││ │ ├─────────┼──────┼────┼─────────────┤│ │ │105 年3 月25日下午│105 年3 月25│附表一編│鄭安良分別為下列行為: ││ │ │某時,詐騙集團成員│日下午2 時48│號9之楊 │⒈指揮曾昶安於10 5年3 月25││ │ │再度撥打電話與吳瑞│分許,在高雄│道淵台新│ 日下午4 時8 分許,在臺中││ │ │晃聯絡,佯稱其係「│前鎮區民權路│銀行帳戶│ 市○○路0 段000 號台新銀││ │ │吳檢察官」,因吳瑞│180 號高雄銀│ │ 行南屯分行臨櫃提款46萬 ││ │ │晃涉入投資公司詐欺│行前鎮分行,│ │ 6,00 0元。 ││ │ │案,需繼續配合調查│臨櫃匯款111 │ │⒉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並將款項匯出云云│萬6,000 元。│ │ 男子於同日下午4 時32分許││ │ │,致吳瑞晃陷於錯誤│ │ │ ,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 │ │而匯款。 │ │ │ 段91號台新銀行市府分行臨││ │ │ │ │ │ 櫃提款43萬8,000 元。 ││ │ │ │ │ │⒊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男子於同日下午5 時50分許││ │ │ │ │ │ 至5 時55分許間在臺中市河││ │ │ │ │ │ 南路2 段25 8號台新銀行逢││ │ │ │ │ │ 甲分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 │ │ │ │ │ 次提領總計12萬9,00 0元。││ │ │ │ │ │⒊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人於104 年3 月28日凌晨0 ││ │ │ │ │ │ 時53分許在臺中市河南路2 ││ │ │ │ │ │ 段258 號台新銀行逢甲分行││ │ │ │ │ │ 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5萬││ │ │ │ │ │ 元。 │├──┼────┼─────────┼──────┼────┼─────────────┤│20 │李詩石( │105 年3 月24日下午│於105 年3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分別為下列行為: ││ │告訴人) │2 時許,詐騙集團成│24日下午2 時│號9之楊 │⒈指揮曾昶安於10 5年3 月24││ │ │員撥打電話與李詩石│許(起訴書誤│道淵台新│ 日 ││ │ │聯絡,佯稱係其女婿│載為下午2 時│銀行帳戶│ 下午3 時48分許,在臺中市││ │ │「江立夫」,因急需│30分),在新│ │ 南屯區東興路2 段18 7號台││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北市中和區(│ │ 新銀行南屯分行臨櫃提款42││ │ │云,致李詩石陷於錯│起訴書誤載為│ │ 萬6,600 元。 ││ │ │誤而匯款。 │永和區)中和│ │⒉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路341 號台新│ │ 人於同日下午4 時18分許至││ │ │ │銀行中和分行│ │ 4 時21分許間在臺灣某不詳││ │ │ │,臨櫃匯款15│ │ 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 │ │ │萬元。 │ │ 提領共10萬元。 ││ │ │ │ │ │⒊指揮曾昶安於10 5年3 月25││ │ │ │ │ │ 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臺灣某││ │ │ │ │ │ 不詳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 │ │ │ │ │ 提領1,000 元。 │├──┼────┼─────────┼──────┼────┤ ││21 │張慶芬( │105 年3 月24日上午│於105 年3 月│附表一編│ ││ │告訴人) │10時許,詐騙集團成│24日下午3 時│號9之楊 │ ││ │ │員撥打電話與張慶芬│3 分許,在臺│道淵台新│ ││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北市信義區市│銀行帳戶│ ││ │ │,因急需用錢,欲向│府路1 號1 樓│ │ ││ │ │其借款云云,致張慶│富邦銀行市府│ │ ││ │ │芬陷於錯誤而匯款。│分行,臨櫃匯│ │ ││ │ │ │款35萬元。 │ │ ││ │ │ │ │ │ ││ │ │ ├──────┼────┼─────────────┤│ │ │ │於105 年3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真實姓名、年籍不││ │ │ │25日下午2 時│號9之楊 │詳之男子,於105 年3 月25日││ │ │ │2 分許,在臺│道淵台新│下午2 時46分許,在臺中市西││ │ │ │北市信義區市0000000區○○路0 段00號台新銀行││ │ │ │府路1 號1 樓│ │市府分行臨櫃提款47萬2,000 ││ │ │ │富邦銀行市府│ │元。 ││ │ │ │分行,臨櫃匯│ │ ││ │ │ │款63萬元。 │ │ │├──┼────┼─────────┼──────┼────┼─────────────┤│22 │曹根旺( │104 年8 月5 日中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告訴人) │某時,詐騙集團成員│5 日中午12時│號10之江│月5 日下午1 時28分許,在臺││ │ │撥打電話與曹根旺聯│20分許,在基│璟良中國│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絡,佯稱係其友人「│隆市仁愛區愛│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臨櫃││ │ │吳輝雄」,因急需用│三路37號基隆│帳戶 │提款18萬5,000 元。 ││ │ │錢,欲向其借款云云│市第二信用合│ │ ││ │ │,致曹根旺陷於錯誤│作社廟口分社│ │ ││ │ │而匯款。 │,臨櫃匯款20│ │ ││ │ │ │萬元。 │ │ ││ │ │ ├──────┼────┼─────────────┤│ │ │ │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 │ │6 日下午2 時│號10之江│行為: ││ │ │ │32分許,在基│璟良中國│⒈於104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 │ │ │隆市仁愛區愛│信託銀行│ 58分許,在新竹市東區經國││ │ │ │四路60號彰化│帳戶 │ 路一段37 5號中國信託銀行││ │ │ │銀行基隆分行│ │ 經國分行臨櫃提款19萬元。││ │ │ │,臨櫃匯款20│ │⒉於同日下午4 時7 分許至5 ││ │ │ │萬元。 │ │ 時22分許間先後在新竹市00
0 0 0 0 0 0 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勝││ │ │ │ │ │ 門市、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 │ │ │ │ │ 3 段158 號統一超商逢明門││ │ │ │ │ │ 市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總││ │ │ │ │ │ 計1 萬元。 │├──┼────┼─────────┼──────┼────┼─────────────┤│23 │楊守仁(│104 年8 月5 日上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告訴人)│11時許,詐騙集團成│5 日下午2 時│號10之江│行為: ││ │ │員撥打電話與楊守仁│3 分許,在彰│璟良中國│⒈於104 年8 月5 日下午2 時││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化縣員林市中│信託銀行│ 25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國││ │ │,因急需用錢,欲向│正路372 號中│ │ 光路2 段201 號中國信託銀││ │ │其借款云云,致楊守│國信託銀行員│ │ 行大里分行臨櫃提款11萬 ││ │ │仁陷於錯誤而匯款。│林分行,臨櫃│ │ 2,00 0元。 ││ │ │ │匯款10萬元。│ │⒉於同日下午2 時38分許至2 ││ │ │ │ │ │ 時43分許間,在臺中市東區││ │ │ │ │ │ 建成路66 8號統一超商所設││ │ │ │ │ │ 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共10││ │ │ │ │ │ 萬2,000 元。 │├──┼────┼─────────┼──────┼────┤ ││24 │李財富( │104 年8 月4 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 ││ │告訴人) │3 時許,詐騙集團成│5 日下午2 時│號10之江│ ││ │ │員撥打電話與李財富│23分許,在南│璟良中國│ ││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投縣埔里鎮中│信託銀行│ ││ │ │「吳明桂」,因急需│正路434 號中│帳戶 │ ││ │ │用錢,欲向其借借款│小企業銀行埔│ │ ││ │ │云云,致李財富陷於│里分行,臨櫃│ │ ││ │ │錯誤而匯款。 │匯款10萬元。│ │ │├──┼────┼─────────┼──────┼────┼─────────────┤│25 │黃俊隆(│104 年8 月10日中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告訴人)│12時14分許詐騙集團│10日中午12時│號10之江│月10日中午12時55分許至下午││ │ │成員撥打電話與黃俊│45分許,在臺│璟良中國│1 時4 分許間,先後在新竹縣││ │ │隆聯絡,佯稱係其友│南市新市區南│信託銀行│湖口鄉安宅四街2 號統一豐鈴││ │ │人「楊育誠」,因急│科三路13號兆│帳戶 │門市、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 │ │需用錢,欲借款等云│豐國際商業銀│ │15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東光門││ │ │云,致黃俊隆陷於錯│行南科分行,│ │市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總計││ │ │誤而匯款。 │匯款3 萬元。│ │3 萬元。 │├──┼────┼─────────┼──────┼────┼─────────────┤│26 │翁文貞( │104 年8 月10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被害人) │1 時11分許詐騙集團│10日下午1 時│號10之江│月10日下午1 時53分許至1 時││ │ │成員撥打電話與翁文│26分許,在臺│璟良中國│56分許間,在桃園市中壢區中││ │ │貞聯絡,佯稱係其妹│北市大同區重│信託銀行│園路二段544 號便利商店桃江││ │ │「翁慧芬」,因急需│慶北路1 段24│帳戶 │門市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號萊爾富便利│ │領共4 萬元。 ││ │ │云,致翁文貞陷於錯│商店,匯款3 │ │ ││ │ │誤而匯款。 │萬元。 │ │ │├──┼────┼─────────┼──────┼────┼─────────────┤│27 │黃明月( │104 年08月10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被害人) │3 時25分許,詐騙集│10日下午5 時│號10之江│月10日晚間6 時32分許至6 時││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黃│40分(起訴書│璟良中國│40分許間,在臺中市西屯區黎││ │ │明月聯絡,佯稱係其│誤載為下午1 │信託銀行│明路3 段348 號統一逢福門市││ │ │友人,因急需用錢,│時31分)許,│帳戶 │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共││ │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在不詳地點匯│ │2 萬7,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 │ │黃明月陷於錯誤而匯│款3 萬元。 │ │鄭安良及黃武侯未提及提款)││ │ │款。 │ │ │。 │├──┼────┼─────────┼──────┼────┼─────────────┤│28 │林美雲( │104 年8 月10日上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告訴人) │11時許,詐騙集團成│10日下午1 時│號11之莊│月10日下午1 時23分許,在臺││ │ │員撥打電話與林美雲│6 分許,在臺│麗貞中國│灣某不詳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 │ │聯絡,佯稱係其友人│東縣臺東市中│信託銀行│機提領2 萬元。 ││ │ │「楊大舜」,因急需│山路279 號中│帳戶 │ ││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國信託銀行台│ │ ││ │ │云,致林美雲陷於錯│東簡易型分行│ │ ││ │ │誤而匯款。 │,臨櫃匯款5 │ │ ││ │ │ │萬元。 │ │ │├──┼────┼─────────┼──────┼────┼─────────────┤│29 │陳韻琴( │104 年8 月9 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被害人) │2 時52分,詐騙集團│10日下午13時│號11之莊│行為: ││ │ │成員撥打電話與陳韻│46分(起訴書│麗貞中國│⒈於104 年8 月10日下午2 時││ │ │琴聯絡,佯稱係其友│誤載為中午12│信託銀行│ 4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 │ │人「榮輝」,因急需│時46分)許,│帳戶 │ 北路2 段445 號中國信託銀││ │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在花蓮縣花蓮│ │ 行中原分行,臨櫃提款42萬││ │ │云,致陳韻琴陷於錯│市林森路256 │ │ 5, 000元。 ││ │ │誤而匯款。 │號富邦銀行花│ │⒉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許,在││ │ │ │蓮分行,臨櫃│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 段 ││ │ │ │匯款10萬元。│ │ 965 號中國信託銀行八德分││ │ │ │ │ │ 行,臨櫃提款7 萬2,000 元││ │ │ │ │ │ 。 │├──┼────┼─────────┼──────┼────┤ ││30 │楊阿卿( │104 年08月10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 ││ │告訴人) │2 時30分許,詐騙集│10日下午2 時│號11之莊│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楊│16分(起訴書│麗貞中國│ ││ │ │阿卿聯絡,佯稱係其│誤載為40分)│信託銀行│ ││ │ │友人「小幼」,因急│許,在新北市│帳戶 │ ││ │ │需用錢,欲向其借款│板橋區國光路│ │ ││ │ │等云云,致楊阿卿陷│205 號板橋漢│ │ ││ │ │於錯誤而匯款。 │生郵局(起訴│ │ ││ │ │ │書誤載為不詳│ │ ││ │ │ │地點),臨櫃│ │ ││ │ │ │匯款15萬元。│ │ │├──┼────┼─────────┼──────┼────┤ ││31 │賴鈺涵( │104 年08月10日上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 ││ │告訴人) │11時50分,詐騙集團│10日下午2 時│號11之莊│ ││ │ │成員撥打電話與賴鈺│14分(起訴書│麗貞中國│ ││ │ │涵聯絡,佯稱係其配│誤載為50分)│信託銀行│ ││ │ │偶之友人「紀建同」│許,在宜蘭縣│帳戶 │ ││ │ │,因急需用錢,欲向│五結鄉利成路│ │ ││ │ │其借款云云,致賴鈺│2 段468 號五│ │ ││ │ │涵陷於錯誤而匯款。│結利澤郵局,│ │ ││ │ │ │臨櫃匯款20萬│ │ ││ │ │ │元。 │ │ ││ │ │ ├──────┼────┼─────────────┤│ │ │ │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於104 年8 ││ │ │ │11日下午2 時│號12之吳│月11日下午3 時28分許,在臺││ │ │ │57分許,在宜│志強中國│中市○○區○○路000 號中國││ │ │ │蘭縣五結鄉利│信託銀行│信託銀行豐原分行,臨櫃提款││ │ │ │成路2 段468 │帳戶 │19萬2,000 元。 ││ │ │ │號,五結利澤│ │ ││ │ │ │郵局,臨櫃匯│ │ ││ │ │ │款20萬元。 │ │ │├──┼────┼─────────┼──────┼────┼─────────────┤│32 │柯興樹(│104 年8 月10日下午│於104 年8 月│附表一編│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分別為下列││ │被害人)│2 時30分許,詐騙集│10日下午3 時│號11之莊│行為: ││ │ │團成員撥打電話與柯│36分許,在臺│麗貞中國│⒈於104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 │ │興樹聯絡,佯稱係其│中市西屯區臺│信託銀行│ 5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復││ │ │友人「鐘德書」,因│灣大道3 段99│帳戶 │ 興路389 號中國信託銀行南││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號臺灣銀行中│ │ 桃園分行,臨櫃提款14萬 ││ │ │款云云,致柯興樹陷│都分行,由葉│ │ 8,00 0元。 ││ │ │於錯誤,而指示員工│惠菱臨櫃匯款│ │⒉於同日下午4 時17分許,在││ │ │葉惠菱匯款。 │15萬元。 │ │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 段32││ │ │ │ │ │ 號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 │ │ │ │ │ 臨櫃提款5,000 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3775號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
106年度偵字第1582號106年度偵字第11438號被 告 鄭安良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13樓之
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武侯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昶安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良岳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御齊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梁竣奇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安良(綽號黑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996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又上開常業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裁定減刑,並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4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黃武侯(綽號老欸)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7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鄭安良及黃武侯等2 人猶不知悔改,鄭安良於104 年5月間起,加入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曉明」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對外收購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黃武侯於104 年7 月間,曾昶安(綽號樂咖)則於104年8 月間,分別加入鄭安良所屬詐騙集團聽從其指揮擔任提款車手,鄭安良並自該時起自任車手頭,負責轉交詐騙集團發放作為連絡用之手機、收購人頭帳戶及交付作為提款用之金融卡與黃武侯、曾昶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女子等人,又鄭安良於收購帳戶期間結識王焰凱(原名王孝輝)、王正吉(以上2 人業已判刑確定,故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並由王孝輝轉交王正吉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帳戶供鄭安良使用,並同意由王焰凱及王正吉等2 人使用該帳戶臨櫃提領詐騙款項,待黃武侯、曾昶安、王正吉及王焰凱等人依鄭安良指示提領詐騙款項完畢後,交由鄭安良轉交與「曉明」指定之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渠等謀議既定,即與「曉明」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4 年7 月23日起,由「曉明」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假借親友名義借款及假冒公務員欲監管財產為由,向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2所示高宗賢等32人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使高宗賢等32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地點,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鄭安良復指揮黃武侯、曾昶安、王焰凱及王正吉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交與鄭安良,鄭安良於扣除約定之4 %報酬後,將剩餘款項依「曉明」指定交付與不詳成年男子,並就報酬分配與黃武侯等4 人。嗣經警調取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吳良岳、黃御齊(綽號阿東)、梁竣奇均可預見將他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由吳良岳於104 年7 月間,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向黃世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收購其甫申辦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吳良岳復將上開帳戶於同日某時,在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與辛亥路口,以1 萬2,000 元代價出售與黃御齊,黃御齊復於同年月6 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1 萬5,000元之代價販售與鄭安良,梁竣奇則於104 年12月間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某統一便利商店,以不詳代價,收受王維陞(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梁竣奇再將上開2 帳戶於10
4 年12月7 日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處,以不詳代價販售與鄭安良,嗣鄭安良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7所示之6 人施以如附表二編號12至17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黃世鈺及王維陞所申辦之上開帳戶,隨遭鄭安良指揮黃武侯及曾昶安等人分別提領一空。
三、案經林彩霞、高宗賢、童寶娟、盧燕平、王信裕、黃維民、吳偲豪、魏月華、程正村、鄭英美、張台安、林翠絹、李偉強、王正男、蔣春蘭、吳瑞晃、李詩石、張慶芬、曹根旺、楊守仁、李財富、黃俊隆、林美雲、楊阿卿、賴鈺涵告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1 │被告鄭安良於警詢及偵訊│⑴被告鄭安良坦承收購人頭││ │中之供述 │ 帳戶後,復指揮黃武侯、││ │ │ 曾昶安、王正吉、王焰凱││ │ │ 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地││ │ │ 點,提領如附表二所載之││ │ │ 款項,扣除約定之報酬後││ │ │ ,將剩餘款項交付與「曉││ │ │ 明」指定之人之事實。 ││ │ │⑵證明同案被告鄭安良以每││ │ │ 本1萬5,000元代價向吳良││ │ │ 岳、黃御齊及梁竣奇收購││ │ │ 銀行帳戶之事實 │├──┼───────────┼────────────┤│ 2 │被告黃武侯於警詢及偵訊│被告黃武侯供稱承其由被告││ │中之供述 │鄭安良載送前往金融機構據││ │ │點,並依被告鄭安良指示提││ │ │領詐騙款項,領款金額全數││ │ │交與被告鄭安良,並與被告││ │ │鄭安良朋分報酬之事實。 │├──┼───────────┼────────────┤│ 3 │被告曾昶安於警詢及偵訊│被告曾昶安坦承其曾與被告││ │中之供述 │黃武侯一同由被告鄭安良載││ │ │送前往金融機構據點,為把││ │ │風工作,其後便依被告鄭安││ │ │良指示擔任車手工作,提領││ │ │詐騙款項,提領款項全數交││ │ │與被告鄭安良,並自被告鄭││ │ │安良領得詐欺報酬之事實。│├──┼───────────┼────────────┤│ 4 │被告吳良岳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吳良岳坦承於104年8月││ │中之供述 │3日以每本8,000元代價向黃││ │ │世鈺收購如附表一編號5所 ││ │ │示之銀行帳戶,復以每本1 ││ │ │萬2,000元代價出售與被告 ││ │ │黃御齊,得款1萬2,000元之││ │ │事實。 │├──┼───────────┼────────────┤│ 5 │被告黃御齊於警詢及偵訊│被告黃御齊坦承曾向被告吳││ │中之供述 │良岳收購黃世鈺所申辦如附││ │ │表一編號5所示之銀行帳戶 ││ │ │,再以每本1萬5,000元出售││ │ │與被告鄭安良之事實。 │├──┼───────────┼────────────┤│ 6 │被告梁竣奇於警詢及本署│被告梁竣奇供稱有向王維陞││ │偵訊中之供述 │收取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 │ │銀行帳戶之事實。 │├──┼───────────┼────────────┤│ 7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焰凱、│證明同案被告王焰凱於104 ││ │王正吉於警詢及本署偵訊│年11、12月,收購同案被告││ │中之證述 │王正吉金融帳戶出售與被告││ │ │鄭安良之事實 │├──┼───────────┼────────────┤│ 8 │證人即告訴人林彩霞、高│附表二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所││ │宗賢、童寶娟、盧燕平、│載時、地,經附表二所示詐││ │王信裕、黃維民、吳偲豪│騙之經過,並將附表二所示││ │、魏月華、程正村、鄭英│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 │美、張台安、林翠絹、李│戶之事實。 ││ │偉強、王正男、蔣春蘭、│ ││ │吳瑞晃、李詩石、張慶芬│ ││ │、曹根旺、楊守仁、李財│ ││ │富、黃俊隆、林美雲、楊│ ││ │阿卿、賴鈺涵及被害人黃│ ││ │條順、楊文欽、王福忠、│ ││ │翁文貞、黃明月、陳韻琴│ ││ │、柯興樹等32人於警詢時│ ││ │之指訴(述) │ │├──┼───────────┤ ││ 9 │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開│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 ││ │資料。 │ │├──┼───────────┼────────────┤│10 │被告黃武侯、曾昶安於附│被告黃武侯、曾昶安有於附││ │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表二所示時、地,自附表一││ │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所示帳戶內提領附表二所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金錢之事實。 ││ │局10 5年11月2日新北警 │ ││ │瑞刑字第1053246812號函│ ││ │暨附件提領一覽表 │ │├──┼───────────┼────────────┤│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被告黃武侯之右拇指、左小││ │105年2月4日刑紋字第105│指指紋與部分取款憑條文件││ │0000000號鑑定書 │上指紋相符之事實。 │├──┼───────────┼────────────┤│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證明被告梁竣奇向王維陞收││ │度審簡字第1913號裁判書│購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帳││ │查詢1份 │戶之事實。 │└──┴───────────┴────────────┘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鄭安良、黃武侯、曾昶安等3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又被告鄭安良、黃武侯、曾昶安與王正吉、王焰凱及所鄭安良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安良、黃武侯、曾昶安等3 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均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鄭安良、黃武侯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之。又被告鄭安良等人就其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岷 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 雯 文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編號│戶名 │帳戶金融機構 │帳號 │├──┼───┼────────┼────────┤│1 │莊華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基隆分行 │ │├──┼───┼────────┼────────┤│2 │林盛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基隆分行 │ │├──┼───┼────────┼────────┤│3 │陳宥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中壢分行 │01 │├──┼───┼────────┼────────┤│4 │張家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大里分行 │ │├──┼───┼────────┼────────┤│5 │黃世鈺│彰化商業銀行汐科│000-000000000000││ │ │分行 │00 │├──┼───┼────────┼────────┤│6 │王維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00││ │ │公司潭子潭北郵局│35 │├──┼───┼────────┼────────┤│7 │王維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 │潭子分行 │ │├──┼───┼────────┼────────┤│8 │王正吉│三信商業銀行進化│000-0000000000 ││ │ │分行 │ │├──┼───┼────────┼────────┤│9 │楊道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桃園分行 │58 │├──┼───┼────────┼────────┤│10 │江璟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基隆分行 │ │├──┼───┼────────┼────────┤│11 │莊麗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基隆分行 │ │├──┼───┼────────┼────────┤│12 │吳志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基隆分行 │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被告 │被告鄭安良指││ │/告訴 │ │ │地、金額(新臺 │ │揮黃武侯等人││ │人 │ │ │幣)與匯入帳戶 │ │領款之時間、││ │ │ │ │ │ │地點與金額 │├──┼───┼──────┼────────┼───────┼────┼──────┤│ 1 │林彩霞│104年7月24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4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上午11時44分│電話與林彩霞聯絡│下午1時47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許 │,佯稱係其弟要借│,在臺北市中正│ │月24日下午2 ││ │ │ │款,致林彩霞陷於│區北平東路2號 │ │時18分許,在││ │ │ │錯誤匯款。 │行政院郵局,匯│ │臺中市南屯區││ │ │ │ │款10萬元至附表│ │五權西路2段 ││ │ │ │ │一編號1之帳戶 │ │234號中國信 ││ │ │ │ │ │ │託商業銀行南││ │ │ │ │ │ │屯分行,臨櫃││ │ │ │ │ │ │提領10萬元。│├──┼───┼──────┼────────┼───────┼────┼──────┤│ 2 │高宗賢│104年7月23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7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某時 │電話與高宗賢聯絡│下午2時10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 │,佯稱係其友人「│,在臺北市中山│ │月27日下午2 ││ │ │ │許志煌」要借款,│區長安東路1段 │ │時57分許,在││ │ │ │致高宗賢陷於錯誤│23之1號彰化商 │ │新竹市東區中││ │ │ │匯款。 │業銀行長安東路│ │正路158號中 ││ │ │ │ │分行,匯款10萬│ │國信託商業銀││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行新竹分行,││ │ │ │ │1之帳戶內。 │ │臨櫃提領19萬│├──┼───┼──────┼────────┼───────┼────┤9,000元。 ││ 3 │童寶娟│104年7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7日│鄭安良、│ ││ │(告訴 │下午1時22分 │電話與童寶娟聯絡│下午3時許,在 │黃武侯 │ ││ │人) │許 │,佯稱係其友「蔡│臺北市中正區漢│ │ ││ │ │ │依君」要借款,致│口街1段45號大 │ │ ││ │ │ │童寶娟陷於錯誤匯│眾銀行中正分行│ │ ││ │ │ │款。 │,臨櫃匯款10萬│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1之帳戶內。 │ │ ││ │ │ │ ├───────┤ ├──────┤│ │ │ │ │於104年7月28日│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下午3時44分許 │ │武侯於104年7││ │ │ │ │,在臺北市中正│ │月28日下午3 ││ │ │ │ │區重慶南路1段 │ │時59分許,在││ │ │ │ │30號第一商業銀│ │不詳地點,提││ │ │ │ │行總行,臨櫃匯│ │領8萬元。 ││ │ │ │ │款8萬元至附表 │ │ ││ │ │ │ │一編號2之帳戶 │ │ ││ │ │ │ │內。 │ │ │├──┼───┼──────┼────────┼───────┼────┼──────┤│ 4 │黃條順│104年7月28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8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被害 │上午8時30分 │電話與黃條順聯絡│上午9時16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許 │,佯稱係其姊夫「│,在彰化縣彰化│ │月28日上午10││ │ │ │黃文龍」要借款,│市○○路00號臺│ │時42分許,在││ │ │ │致黃條順陷於錯誤│灣土地銀行彰化│ │臺中市豐原區││ │ │ │匯款。 │分行,臨櫃匯款│ │中正路545號 ││ │ │ │ │10萬元至附表一│ │中國信託商業││ │ │ │ │編號2之帳戶內 │ │銀行豐原分行││ │ │ │ │。 │ │,臨櫃提領13││ │ │ │ │ │ │萬7,000元。 │├──┼───┼──────┼────────┼───────┼────┼──────┤│ 5 │盧燕平│104年7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8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下午5時許 │電話與盧燕平聯絡│上午11時16分許│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 │,佯稱係其友「巫│,在臺中市神岡│ │月28日上午11││ │ │ │重林」要借款,致│區昌平路5段325│ │時33分許,在││ │ │ │盧燕平陷於錯誤匯│號台中商業銀行│ │臺中市南屯區││ │ │ │款。 │神岡分行,臨櫃│ │公益路2段53 ││ │ │ │ │匯款11萬元至附│ │號中國信託商││ │ │ │ │表一編號2之帳 │ │業銀行公益分││ │ │ │ │戶內。 │ │行,臨櫃提領││ │ │ │ │ │ │12萬2,300元 ││ │ │ │ │ │ │。 │├──┼───┼──────┼────────┼───────┼────┼──────┤│ 6 │王信裕│104年7月29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9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上午9時許 │電話與王信裕聯絡│中午12時14分許│黃武侯 │武侯手於104 ││ │人) │ │,佯稱係台北警察│,在嘉義市西區│ │年7月29日中 ││ │ │ │局「王警官」,因│民生北路241號 │ │午12時24分許││ │ │ │王信裕欠繳電話費│中國信託商業銀│ │,在不詳地點││ │ │ │要監管帳戶內款項│行嘉義分行,臨│ │,提領16萬7,││ │ │ │,致王信裕陷於錯│櫃匯款17萬3,00│ │800元。 ││ │ │ │誤匯款。 │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2之帳戶內。 │ │ │├──┼───┼──────┼────────┼───────┼────┼──────┤│ 7 │楊文欽│104年7月29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9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被害 │中午12時3分 │電話與楊文欽聯絡│下午1時27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許 │,佯稱係其友「林│,在新竹市香山│ │月29日下午2 ││ │ │ │世銘」要借款,致│區中華路4段582│ │時32分許,在││ │ │ │楊文欽陷於錯誤匯│號國泰世華商業│ │臺中市中區育││ │ │ │款。 │銀行香山分行,│ │才北路77號中││ │ │ │ │臨櫃匯款20萬元│ │國信託商業銀││ │ │ │ │至附表一編號2 │ │行北台中簡易││ │ │ │ │之金融帳戶內。│ │型分行,臨櫃││ │ │ │ │ │ │提領18萬6,30││ │ │ │ │ │ │0元,另在不 ││ │ │ │ │ │ │詳地點,提領││ │ │ │ │ │ │1萬9,000元。│├──┼───┼──────┼────────┼───────┼────┼──────┤│ 8 │黃維民│104年7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28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下午8時許 │電話與黃維民聯絡│下午2時42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 │,佯稱係其友「李│,在臺北市信義│ │月28日下午2 ││ │ │ │鴻昌」要借款,致│區中坡北路7號 │ │時57分許,在││ │ │ │黃維民陷於錯誤匯│遠東國際商業銀│ │臺中市西區臺││ │ │ │款。 │行永吉分行,臨│ │灣大道2段239││ │ │ │ │櫃匯款10萬元至│ │號中國信託商││ │ │ │ │附表一編號2之 │ │業銀行科博館││ │ │ │ │帳戶內。 │ │分行,臨櫃提││ │ │ │ │ │ │領9萬8,700元││ │ │ │ │ │ │。 ││ │ │ │ ├───────┤ ├──────┤│ │ │ │ │於104年7月29日│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下午3時31分許 │ │武侯於104年7││ │ │ │ │,在臺北市000 00000000 0
0 0 0 0 0區○○○路0號 │ │時39分許,在││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 │不詳地點,提││ │ │ │ │行永吉分行,臨│ │領10萬元。 ││ │ │ │ │櫃匯款10萬元至│ │ ││ │ │ │ │附表一編號3之 │ │ ││ │ │ │ │帳戶內。 │ │ │├──┼───┼──────┼────────┼───────┼────┼──────┤│ 9 │王福忠│104年7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3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被害 │下午1時14分 │電話與王福忠聯絡│下午1時58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許 │,佯稱係其下游廠│,在高雄市大寮│ │月30日下午2 ││ │ │ │商「江歡龍」,致│區光明路2月公 │ │時9分許,在 ││ │ │ │王福忠陷於錯誤匯│司內,使用電腦│ │臺中市南屯區││ │ │ │款。 │網路轉帳15萬元│ │東興路2段187││ │ │ │ │至附表一編號3 │ │號台新國際商││ │ │ │ │ │ │業銀行南屯分││ │ │ │ │ │ │行,臨櫃提領││ │ │ │ │ │ │14萬6,700元 ││ │ │ │ │ │ │。 │├──┼───┼──────┼────────┼───────┼────┼──────┤│10 │吳偲豪│104年7月30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3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上午9時許 │電話與吳偲豪聯絡│下午2時18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 │,佯稱係其友「黃│,在基隆市中山│ │月30日下午2 ││ │ │ │秩寬」要借款,致│區復興路38號 │ │時41分許,在││ │ │ │吳偲豪陷於錯誤匯│基隆復興路郵局│ │臺中市南屯區││ │ │ │款。 │,臨櫃匯款12萬│ │文心路1段218││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號台新國際商││ │ │ │ │3之帳戶內。 │ │業銀行文心分││ │ │ │ │ │ │行,臨櫃提領││ │ │ │ │ │ │12萬1,000元 ││ │ │ │ │ │ │。 ││ │ │ │ ├───────┤ ├──────┤│ │ │ │ │於104年7月31日│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下午1時53分許 │ │武侯於104年7││ │ │ │ │,在基隆市000 00000000 0
0 0 0 0 0區○○路000號 │ │時59分許,在││ │ │ │ │基隆信義郵局,│ │臺中市西屯區││ │ │ │ │臨櫃匯款10萬元│ │臺灣大道4段 ││ │ │ │ │至附表一編號4 │ │859號中國信 ││ │ │ │ │之帳戶內。 │ │託商業銀行西││ │ │ │ │ │ │屯分行,臨櫃││ │ │ │ │ │ │提領11萬4,50││ │ │ │ │ │ │0元。 │├──┼───┼──────┼────────┼───────┼────┼──────┤│11 │魏月華│104年7月31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7月31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中午12時44分│電話與魏月華聯絡│下午3時19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7││ │人) │許 │,佯稱係其友「Je│,在臺北市信義│ │月31日下午3 ││ │ │ │kie」要借款,致 │區松仁路7號國 │ │時42分許,在││ │ │ │魏月華陷於錯誤匯│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市西區臺││ │ │ │款。 │總行,臨櫃匯款│ │灣大道2段239││ │ │ │ │15萬元至附表一│ │號中國信託商││ │ │ │ │編號4之帳戶內 │ │業銀行科博館││ │ │ │ │。 │ │分行,臨櫃提││ │ │ │ │ │ │領15萬3,500 ││ │ │ │ │ │ │元。 │├──┼───┼──────┼────────┼───────┼────┼──────┤│12 │程正村│104年8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6日 │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下午2時34分 │電話與程正村聯絡│中午12時30分許│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8││ │人) │許 │,佯稱係其親人「│,在桃園市大園│ │月6日下午1時││ │ │ │錢靖仁」要借款,│區中正東路108 │ │48分許,在苗││ │ │ │致程正村陷於錯誤│號華南商業銀行│ │栗縣竹南鎮環││ │ │ │匯款。 │大園分行,臨櫃│ │市路0段000號││ │ │ │ │匯款20萬元至附│ │彰化商業銀行││ │ │ │ │表一編號5帳戶 │ │竹南分行,臨││ │ │ │ │內。 │ │櫃提領18萬8,││ │ │ │ │ │ │000元,又於 ││ │ │ │ │ │ │同日下午2時2││ │ │ │ │ │ │分許,在苗栗││ │ │ │ │ │ │縣頭份鎮中華││ │ │ │ │ │ │路932號臺灣 ││ │ │ │ │ │ │土地銀行頭份││ │ │ │ │ │ │分行,提領1 ││ │ │ │ │ │ │萬元。 ││ │ │ │ ├───────┤ ├──────┤│ │ │ │ │於104年8月7日 │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上午10時40分許│ │武侯於104年8││ │ │ │ │,在桃園市大園│ │月7日上午11 ││ │ │ │ │區中正東路108 │ │時43分許,在││ │ │ │ │號華南商業銀行│ │臺中市南區復││ │ │ │ │大園分行,臨櫃│ │興路2段78號 ││ │ │ │ │匯款10萬元至附│ │彰化商業銀行││ │ │ │ │表一編號5之帳 │ │台中分行,臨││ │ │ │ │戶內。 │ │櫃提領9萬8,0││ │ │ │ │ │ │00元。 │├──┼───┼──────┼────────┼───────┼────┼──────┤│13 │鄭英美│104年8月6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7日 │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下午1時許 │電話與鄭英美聯絡│上午11時39分許│黃武侯、│武侯、曾昶安││ │人) │ │,佯稱係「林宏明│,在雲林縣虎尾│曾昶安 │於104年8月7 ││ │ │ │檢察官」,因鄭英│鎮和平路45號臺│ │日中午12時26││ │ │ │美欠繳電話費要監│灣中小企業銀行│ │分許,在臺中││ │ │ │管帳戶內款項,致│虎尾分行,臨櫃│ │市北區北屯路││ │ │ │鄭英美陷於錯誤匯│匯款70萬元至附│ │10號彰化商業││ │ │ │款。 │表一編號5之帳 │ │銀行北屯分行││ │ │ │ │戶內。 │ │,臨櫃提領42││ │ │ │ │ │ │萬元,又於同││ │ │ │ │ │ │日下午1時7分││ │ │ │ │ │ │許,在臺中市││ │ │ │ │ │ │西屯區臺灣大││ │ │ │ │ │ │道2段651號彰││ │ │ │ │ │ │化商業銀行中││ │ │ │ │ `` │ │港分行,臨櫃││ │ │ │ │ │ │提領27萬元,││ │ │ │ │ │ │又於同日下午││ │ │ │ │ │ │1時41分許, ││ │ │ │ │ │ │在臺中市中區││ │ │ │ │ │ │自由路2段9號││ │ │ │ │ │ │統一便利商店││ │ │ │ │ │ │,提領1萬2,0││ │ │ │ │ │ │00元。 │├──┼───┼──────┼────────┼───────┼────┼──────┤│14 │張台安│104年12月6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12月7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曾││ │(告訴 │下午6時許 │電話與張台安聯絡│中午12時50分許│曾昶安 │昶安於104年 ││ │人) │ │,佯稱係其友「張│,在臺北市內湖│ │12月7日下午1││ │ │ │志輝」要借款,致│區舊宗路1段189│ │時20分許,在││ │ │ │張台安陷於錯誤匯│號內湖舊宗郵局│ │臺中市北區健││ │ │ │款。 │,臨櫃匯款10萬│ │行路190號臺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中健行路郵局││ │ │ │ │6之帳戶內。 │ │,臨櫃提領7 ││ │ │ │ │ │ │萬8,000元, ││ │ │ │ │ │ │又於同日下午││ │ │ │ │ │ │1時53分許, ││ │ │ │ │ │ │在臺中市北區││ │ │ │ │ │ │美德街138號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 │ │ │ │ │ │,提領2萬元 ││ │ │ │ │ │ │。。 │├──┼───┼──────┼────────┼───────┼────┼──────┤│15 │林翠絹│104年12月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12月7日│鄭安良、│被告鄭安良指││ │(告訴 │下午1時41分 │電話與林翠絹聯絡│下午5時24分許 │曾昶安 │揮曾昶安於 ││ │人) │許 │,佯稱係其友「江│,在臺中市豐原│ │104年12月7日││ │ │ │昌駿」要借款,致│區中正545號1樓│ │下午5時51分 ││ │ │ │林翠絹陷於錯誤匯│中國信託商業銀│ │許,在臺中市││ │ │ │款。 │行豐原分行,匯│ │北屯區大連路││ │ │ │ │款3萬元至附表 │ │1段151號全家││ │ │ │ │一編號6之帳戶 │ │便利商店,提││ │ │ │ │內。 │ │領3萬元。 │├──┼───┼──────┼────────┼───────┼────┼──────┤│16 │李偉強│104年12月7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12月7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曾││ │(告訴 │上午11時30分│電話與李偉強聯絡│下午2時46分許 │曾昶安 │昶安於104年 ││ │人) │許 │,佯稱係保全公會│,在新北市板橋│ │12月7日下午1││ │ │ │「高理事長」的下│區中山路2段109│ │時20分許,在││ │ │ │屬,致李偉強陷於│號板橋埔墘郵局│ │臺中市大里區││ │ │ │錯誤匯款。 │,臨櫃匯款20萬│ │中興路2段212││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號大里郵局,││ │ │ │ │6之帳戶內。 │ │臨櫃提領28萬││ │ │ │ │ │ │5,000元。 ││ │ │ │ ├───────┤ ├──────┤│ │ │ │ │於104年12月8日│ │鄭安良指揮曾││ │ │ │ │下午3時25分許 │ │昶安於104年 ││ │ │ │ │,在新北市板橋│ │12月8日起至 ││ │ │ │ │區文化路1段51 │ │同年月9日止 ││ │ │ │ │號兆豐國際商業│ │間,在不詳地││ │ │ │ │銀行板橋分行,│ │點總計提領67││ │ │ │ │臨櫃匯款20萬元│ │萬715元。 ││ │ │ │ │至附表一編號7 │ │ ││ │ │ │ │之帳戶內。 │ │ │├──┼───┼──────┼────────┼───────┼────┤ ││17 │王正男│104年12月8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12月8日│鄭安良、│ ││ │(告訴 │上午11時許 │電話與王正男聯絡│下午4時16分, │曾昶安及│ ││ │人) │ │,佯稱係其友「楊│在臺北市松山區│同案被告│ ││ │ │ │伯祿」要借款,致│東興路12號永豐│王焰凱、│ ││ │ │ │王正男陷於錯誤匯│商業銀行西松分│王正吉 │ ││ │ │ │款。 │行,臨櫃匯款50│ │ ││ │ │ │ │萬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7之帳戶內。 │ │ ││ │ │ │ ├───────┤ ├──────┤│ │ │ │ │於104年12月9日│ │鄭安良指揮曾││ │ │ │ │下午2時3分許,│ │昶安、王焰凱││ │ │ │ │在臺北市松山區│ │及王正吉自10││ │ │ │ │八德路4段680號│ │4年12月9日起││ │ │ │ │永豐商業銀行松│ │同年月11日止││ │ │ │ │山分行,臨櫃匯│ │,在不詳地點││ │ │ │ │款150萬元至附 │ │分別提款,總││ │ │ │ │表一編號8之帳 │ │計提領147萬 ││ │ │ │ │戶內。 │ │7,900元。 ││ │ │ │ ├───────┤ ├──────┤│ │ │ │ │於104年12月14 │ │鄭安良指揮曾││ │ │ │ │日中午12時38分│ │昶安、王焰凱││ │ │ │ │許,在臺北市松│ │及王正吉於 ││ │ │ │ │山區八德路4段 │ │104年12月14 ││ │ │ │ │680號永豐商業 │ │日下午2時59 ││ │ │ │ │銀行松山分行,│ │分許,在不詳││ │ │ │ │臨櫃匯款150萬 │ │地點,臨櫃提││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領132萬元。 ││ │ │ │ │8之帳戶內。 │ │ │├──┼───┼──────┼────────┼───────┼────┼──────┤│18 │蔣春蘭│105年3月22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5年3月23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真││ │(告訴 │下午6時許 │電話與蔣春蘭聯絡│下午1時44分許 │曾昶安 │實姓名、年籍││ │人) │ │,佯稱係其友要借│,在新北市泰山│ │不詳之成年男││ │ │ │款,致蔣春蘭陷於│區明志路3段85 │ │子於105年3月││ │ │ │錯誤匯款。 │號泰山貴子路郵│ │23日下午2時 ││ │ │ │ │局,臨櫃匯款20│ │18分許,在臺││ │ │ │ │萬元至附表一編│ │中市西屯區河││ │ │ │ │號9之帳戶內。 │ │南路2段258號││ │ │ │ │ │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逢甲分行││ │ │ │ │ │ │,臨櫃提領16││ │ │ │ │ │ │萬7,000元, ││ │ │ │ │ │ │又於同日下午││ │ │ │ │ │ │2時20分許,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提領3萬3,000││ │ │ │ │ │ │元。 │├──┼───┼──────┼────────┼───────┼────┼──────┤│19 │吳瑞晃│105年3月23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5年3月23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真││ │(告訴 │前某時 │電話與吳瑞晃聯絡│上午10時58分許│曾昶安 │實姓名、年籍││ │人) │ │,佯稱係「王檢察│,在高雄市前鎮│ │不詳之成年男││ │ │ │官」,因吳瑞晃涉│區民權二路180 │ │子於105年3月││ │ │ │入投資公司詐欺案│號高雄銀行前鎮│ │23日下午3時 ││ │ │ │要監管帳戶內款項│分行,臨櫃匯款│ │28分許,在臺││ │ │ │,致吳瑞晃陷於錯│78萬3,000元至 │ │中市西屯區河││ │ │ │誤匯款。 │附表一編號9帳 │ │南路2段258號││ │ │ │ │戶內。 │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逢甲分行││ │ │ │ │ │ │,臨櫃提領43││ │ │ │ │ │ │萬7,000元, ││ │ │ │ │ │ │又指揮曾昶安││ │ │ │ │ │ │自105年3月23││ │ │ │ │ │ │日下午3時47 ││ │ │ │ │ │ │分許,分別在││ │ │ │ │ │ │不詳地點提款││ │ │ │ │ │ │,總計提領31││ │ │ │ │ │ │萬5,000元。 ││ │ │ │ ├───────┤ ├──────┤│ │ │ │ │於105年3月25日│ │鄭安良指揮曾││ │ │ │ │下午2時48分許 │ │昶安及真實姓││ │ │ │ │,在高雄市前鎮│ │名、年籍不詳││ │ │ │ │區民權二路180 │ │之成年男子,││ │ │ │ │號高雄銀行前鎮│ │自105年3月25││ │ │ │ │分行,臨櫃匯款│ │日下午4時8分││ │ │ │ │111萬6,000元至│ │許,分別在臺││ │ │ │ │附表一編號9之 │ │中市南屯區東││ │ │ │ │帳戶內。 │ │興路2段187號││ │ │ │ │ │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南屯分行││ │ │ │ │ │ │、臺中市西屯││ │ │ │ │ │ │區文心路2段 ││ │ │ │ │ │ │91號台新國際││ │ │ │ │ │ │商業銀行市府││ │ │ │ │ │ │分行等處提款││ │ │ │ │ │ │,總計提領96││ │ │ │ │ │ │萬4,000元 │├──┼───┼──────┼────────┼───────┼────┼──────┤│20 │李詩石│105年3月24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5年3月24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曾││ │(告訴 │下午2時許 │電話與李詩石聯絡│下午2時30分, │曾昶安 │昶安及真實姓││ │人) │ │,佯稱係其女婿「│在新北市永和區│ │名、年籍不詳││ │ │ │江立夫」要借款,│中和路341號台 │ │之成年男子,││ │ │ │致李詩石陷於錯誤│新國際商業銀行│ │自105年3月24││ │ │ │匯款。 │中和分行,臨櫃│ │日下午3時48 ││ │ │ │ │匯款15萬元至附│ │分許,分別在││ │ │ │ │表一編號9之帳 │ │臺中市南屯區││ │ │ │ │戶內。 │ │東興路2段187││ │ │ │ │ │ │號台新國際商││ │ │ │ │ │ │業銀行南屯分││ │ │ │ │ │ │行等地提款,│├──┼───┼──────┼────────┼───────┼────┤總計提領35萬││21 │張慶芬│105年3月23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5年3月24日│鄭安良、│6,600元 ││ │(告訴 │下午3時許 │電話與張慶芳聯絡│下午2時50分許 │曾昶安 │ ││ │人) │ │,佯稱係其友要借│,在臺北市信義│ │ ││ │ │ │款,致張慶芳陷於│區市○路0號1樓│ │ ││ │ │ │錯誤匯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 │行市府分行,臨│ │ ││ │ │ │ │櫃匯款35萬元至│ │ ││ │ │ │ │附表一編號9帳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於105年3月25日│ │鄭安良指揮真││ │ │ │ │下午2時2分許,│ │實姓名、年籍││ │ │ │ │,在臺北市信義│ │不詳之成年男││ │ │ │ │區市○路0號1樓│ │子,於105年3││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 │月25日下午2 ││ │ │ │ │行市府分行,臨│ │時46分許,在││ │ │ │ │櫃匯款63萬元至│ │臺中市西屯區││ │ │ │ │附表一編號9之 │ │文心路2段91 ││ │ │ │ │帳戶內。 │ │號台新國際商││ │ │ │ │ │ │業銀行市府分││ │ │ │ │ │ │行,臨櫃提領││ │ │ │ │ │ │47萬2,000元 │├──┼───┼──────┼────────┼───────┼────┼──────┤│22 │曹根旺│104年8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5日 │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中午某時 │電話與曹根旺聯絡│中午12時20分許│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8││ │人) │ │,佯稱係其友「吳│,在基隆市仁愛│ │月5日下午1時││ │ │ │輝雄」借款,致曹│區愛三路37號基│ │27分許,在臺││ │ │ │根旺陷於錯誤匯款│隆市第二信用合│ │中市大里區國││ │ │ │。 │作社廟口分社,│ │光路2段201號││ │ │ │ │臨櫃匯款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 │ │ │ │至附表一編號10│ │銀行大里分行││ │ │ │ │之帳戶內。 │ │,臨櫃提領18││ │ │ │ │ │ │萬5,000元 ││ │ │ │ ├───────┤ ├──────┤│ │ │ │ │於104年8月6日 │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下午2時32分許 │ │武侯自104年8││ │ │ │ │,在基隆市000 000000000
0 0 0 0 0區○○路00號彰│ │58分許,分別││ │ │ │ │化商業銀行基隆│ │在臺中市大里││ │ │ │ │分行,臨櫃匯款│ │區國光路2段 ││ │ │ │ │20萬元至附表一│ │201號中國信 ││ │ │ │ │編號10之帳戶內│ │託商業銀行大││ │ │ │ │。 │ │里分行、新竹││ │ │ │ │ │ │市東區東光路││ │ │ │ │ │ │75號統一便利││ │ │ │ │ │ │商店、臺中市││ │ │ │ │ │ │西屯區黎明路││ │ │ │ │ │ │3段158號統一││ │ │ │ │ │ │便利商店等處││ │ │ │ │ │ │提款,總計提││ │ │ │ │ │ │領20萬元。 │├──┼───┼──────┼────────┼───────┼────┼──────┤│23 │楊守仁│104年8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5日 │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上午11時許 │電話與楊守仁聯絡│下午2時3分許,│黃武侯 │武侯自104年8││ │人) │ │,佯稱係其友人借│在彰化縣員林市│ │月5日下午2時││ │ │ │款,致楊守仁陷於│中正路372號中 │ │25分許,分別││ │ │ │錯誤匯款。 │國信託商業銀行│ │在臺中市大里││ │ │ │ │員林分行,臨櫃│ │區國光路2段 ││ │ │ │ │匯款10萬元至附│ │201號中國信 ││ │ │ │ │表一編號10之帳│ │託商業銀行大││ │ │ │ │戶內。 │ │里分行、臺中│├──┼───┼──────┼────────┼───────┼────┤市東區建成路││24 │李財富│104年8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5日 │鄭安良、│668號統一便 ││ │(告訴 │下午3時許 │電話與李財富聯絡│下午2時23分許 │黃武侯 │利商店等處提││ │人) │ │,佯稱係其友人「│,在南投縣埔里│ │款,總計提領││ │ │ │吳明桂」借款,致│鎮中正路434號 │ │21萬4,000元 ││ │ │ │李財富陷於錯誤匯│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 │款。 │行埔里分行,臨│ │ ││ │ │ │ │櫃匯款10萬元至│ │ ││ │ │ │ │附表一編號10之│ │ ││ │ │ │ │帳戶內。 │ │ │├──┼───┼──────┼────────┼───────┼────┼──────┤│25 │黃俊隆│104年8月6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下午6時43分 │電話與黃俊隆聯絡│中午12時44分許│黃武侯 │武侯自104年8││ │人) │許 │,佯稱係其友人「│,在臺南市新市│ │月中午12時55││ │ │ │楊育誠」借款,致│區南科三路13號│ │分許,分別在││ │ │ │黃俊隆陷於錯誤匯│兆豐國際商業銀│ │不詳地點提款││ │ │ │款。 │行南科分行,匯│ │,總計提領3 ││ │ │ │ │款3萬元至附表 │ │萬元。 ││ │ │ │ │一編號10之帳戶│ │ ││ │ │ │ │內。 │ │ │├──┼───┼──────┼────────┼───────┼────┼──────┤│26 │翁文貞│104年08月9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及黃武││ │(被害 │晚間7時40分 │電話與翁文貞聯絡│下午1時27分許 │黃武侯 │侯未及提款。││ │人) │許 │,佯稱係其妹「翁│,在臺北市大同│ │ ││ │ │ │慧芬」借款,致翁│區重慶北路1段 │ │ ││ │ │ │文貞陷於錯誤匯款│24號萊爾富便利│ │ ││ │ │ │。 │商店,匯款3萬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10之帳戶內。 │ │ │├──┼───┼──────┼────────┼───────┼────┼──────┤│27 │黃明月│104年08月10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及黃武││ │(被害 │日下午3時25 │電話與黃明月聯絡│下午1時31分許 │黃武侯 │侯未及提款。││ │人) │分 │,佯稱係其友借款│,在不詳地點,│ │ ││ │ │ │,致黃明月陷於錯│匯款3萬元至附 │ │ ││ │ │ │誤匯款。 │表一編號10之帳│ │ ││ │ │ │ │戶內。 │ │ │├──┼───┼──────┼────────┼───────┼────┼──────┤│28 │林美雲│104年8月10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告訴 │上午11時許 │電話與林美雲聯絡│下午1時6分許,│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8││ │人) │ │,佯稱係其友「楊│在臺東縣臺東市│ │月10日下午1 ││ │ │ │大舜」借款,致林│中山路279號中 │ │時23分許,在││ │ │ │美雲陷於錯誤匯款│國信託商業銀行│ │不詳地點,提││ │ │ │。 │台東簡易型分行│ │領2萬元。 ││ │ │ │ │,臨櫃匯款5萬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11之帳戶內。 │ │ │├──┼───┼──────┼────────┼───────┼────┼──────┤│29 │陳韻琴│104年8月9日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被害 │下午2時52分 │電話與陳韻琴聯絡│中午12時46分許│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8││ │人) │ │,佯稱係其友「榮│,在花蓮縣花蓮│ │月10日下午2 ││ │ │ │輝」借款,致陳韻│市○○路000號 │ │時40分,在桃││ │ │ │琴陷於錯誤匯款。│臺北富邦商業銀│ │園市中壢區中││ │ │ │ │行花蓮分行,臨│ │北路2段445號││ │ │ │ │櫃匯款10萬元至│ │中國信託商業││ │ │ │ │附表一編號11之│ │銀行中原分行││ │ │ │ │帳戶內。 │ │,臨櫃提領42│├──┼───┼──────┼────────┼───────┼────┤萬5,000元, ││30 │楊阿卿│104年08月10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又於同日下午││ │(告訴 │日下午2時30 │電話與楊阿卿聯絡│下午2時40分許 │黃武侯 │3時12分許, ││ │人) │分許 │,佯稱係其友「小│,在不詳地點,│ │在桃園市八德││ │ │ │幼」借款,致楊阿│臨櫃匯款15萬元│ │區介壽路1段 ││ │ │ │卿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1│ │965號中國信 ││ │ │ │ │之帳戶內。 │ │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臨櫃││31 │賴鈺涵│104年08月10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提領7萬2,000││ │(告訴 │日上午11時50│電話與賴鈺涵聯絡│下午1時50分許 │黃武侯 │元。 ││ │人) │分 │,佯稱係其友「紀│,在宜蘭縣五結│ │ ││ │ │ │建同」借款,致賴│鄉利成路2段468│ │ ││ │ │ │鈺涵陷於錯誤匯款│號五結利澤郵局│ │ ││ │ │ │。 │,,臨櫃匯款20│ │ ││ │ │ │ │萬元至附表一編│ │ ││ │ │ │ │號11之帳戶內。│ │ ││ │ │ │ ├───────┤ ├──────┤│ │ │ │ │於104年8月11日│ │鄭安良指揮黃││ │ │ │ │下午2時55分, │ │武侯於104年8││ │ │ │ │在宜蘭縣五結鄉│ │月11日下午3 ││ │ │ │ │利成路2段468號│ │時28分許,在││ │ │ │ │五結利澤郵局,│ │臺中市豐原區││ │ │ │ │臨櫃匯款20萬元│ │中正路545號 ││ │ │ │ │至附表一編號12│ │中國信託商業││ │ │ │ │之帳戶內。 │ │銀行豐原分行││ │ │ │ │ │ │,臨櫃提領19││ │ │ │ │ │ │萬2000元。 │├──┼───┼──────┼────────┼───────┼────┼──────┤│32 │柯興樹│104年8月10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於104年8月10日│鄭安良、│鄭安良指揮黃││ │(被害│下午2時30分 │電話與柯興樹聯絡│下午3時31分許 │黃武侯 │武侯於104年8││ │人) │許 │,佯稱係其友「鐘│,在臺中市西屯│ │月10日下午3 ││ │ │ │德書」借款,致柯│區臺灣大道3段 │ │時52時,在桃││ │ │ │興樹陷於錯誤,指│99號臺灣銀行中│ │園市桃園區復││ │ │ │示員工葉惠菱匯款│都分行,由葉惠│ │興路389號中 ││ │ │ │。 │菱臨櫃匯款15萬│ │國信託商業銀││ │ │ │ │至附表一編號11│ │行南桃園分行││ │ │ │ │之帳戶內。 │ │,臨櫃提領14││ │ │ │ │ │ │萬8,000元, ││ │ │ │ │ │ │又於10同日下││ │ │ │ │ │ │午4時17分許 ││ │ │ │ │ │ │,在桃園市桃││ │ │ │ │ │ │園區成功路1 ││ │ │ │ │ │ │段32號桃園分││ │ │ │ │ │ │行,臨櫃提領││ │ │ │ │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