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陳人傑被 告 林明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交訴字第9 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