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函送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惟本件偵查後因無涉嫌人,業已簽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定結果分別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名稱 │數量、重量 │├──┼──────┼──────────────────┤│ 1 │第一級毒品 │2 包,含袋毛重0.2410(驗餘淨重0.0228││ │海洛因 │)公克、0.4690(驗餘淨重0.2476)公克│├──┼──────┼──────────────────┤│ 2 │第二級毒品 │1 包,含袋毛重4.76(鑑驗取用0.0030)││ │甲基安非他命│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