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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偉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德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86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染髮劑,為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及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非法輸入含藥化粧品罪之妨害衛生物品,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105 年11月11日施行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係於106 年3 月27日輸入時遭查扣,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後於107 年5 月2 日再經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然修正後之該法尚未施行,自於本件尚無適用,而仍應適用前揭規定以為本件審查依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8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所內含之「p-Phenylenediamine」、「Tolu ene-2 ,5-diamine 」、「m-Am-inophenol」、「1-Naphthol」等成分,係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染髮劑成分,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取得含藥化妝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等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6 月9 日FDA 研字第1060013978號函及檢驗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未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所逕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均屬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而為妨害衛生之物品,堪認無誤,該等物品自均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刑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Ktn Extreme PERMANENT │壹佰條 ││ │HIGHLIGHTING CREAM 0.11 」│ ││ │之染髮劑 │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