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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簡字第 11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1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成正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095 號、第26304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宋成正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電子菸油補充液貳拾捌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宋成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宋成正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輸入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補充液數量,甫輸入即為海關人員查獲之犯罪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查扣案之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共28瓶,均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遠雄進口扣押倉庫(見偵字第17095 號卷第19頁、偵字第

00 000號卷第27頁),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7095號108年度偵字第26304號被 告 宋成正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無須送達此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送達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成正明知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以藥品列管,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許可輸入,不得擅自輸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委託不知情之麒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麒祥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Other manicure

or pedicure preparations」、「Goggles,laserprotectiv

e 」之快遞貨物共2 批(申請進口報單編號:CX/08/557/H5

427 、CX/08/557/H5429 、提單主號均為: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同日自香港輸入含有「Nicotine」之電子菸油補充液各14瓶。嗣臺北關人員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 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執行勤務發覺有異,會同麒祥公司員工開箱查驗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電子菸油補充液共28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宋成正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份。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4 月29日FDA 研字第10800 03616 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4 月29日FDA 研字第10800 03618 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

(五)上開電子菸油補充液照片各6張。

(六)扣案之電子菸油補充液28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至扣案之電子菸油補充液28瓶,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王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維帆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