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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易字第 9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教榮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1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黃教榮被訴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教榮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下午

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建成,沿桃園市○○區○○路往自強南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大同路236 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事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逕疏未減速慢行,即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有姜子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同路236 巷往明德路方向駛至,欲穿越該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駛入明德路時,因閃避不及,2 車發生碰撞,使姜子暘受有左小腿內側挫擦傷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黃教榮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黃教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姜子暘具狀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劉建成涉犯頂替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