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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訴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創和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創和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創和於民國108年3 月20日13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長興路方向行駛,途經中山路與長興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彎至長興路時,理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左轉彎車應暫停讓左側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左方長興路上適有告訴人李怡蓁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往中山路方向行駛亦駛至,被告見狀煞避不及發生擦撞,雙方均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左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9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75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