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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訴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才基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遺棄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諭知不受理判決,末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