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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附民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4號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附民原告 黃成彰 年籍詳卷

許榮煌 同上李應宗 同上附民被告 廖茂泉 同上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