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逸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律師
卓詠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俊逸下列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俊逸與告訴人賴玥廷、告訴人楊欣庭原為桃園市○○區○○○路○○○ 號長庚大學中醫系之同學(李俊逸後因本案及相關案件,受長庚大學退學處分),詎李俊逸竟於民國105 年至107 年6 月8 日間之不詳3 日,分別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在上址大學不詳教室內,持其所有之HTC 牌智慧型手機,以從上而下之角度拍攝楊欣庭穿著牛仔外套內搭粉紅色衣服之胸口乳頭照片
1 張、穿著粉紫色外套內搭白色上衣、土耳其眼項鍊之胸口乳頭照片2 張、穿著灰色連帽外套內搭相同白色上衣(未配戴項鍊)之胸口乳頭照片2 張;又於相同時段之不詳日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以相同角度拍攝賴玥廷穿著白色底黑色橫條短袖上衣之胸口乳頭照片2 張,因認被告李俊逸於此係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9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玥廷、楊欣庭均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渠等之告訴,此除有本院108 年8 月26日、同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散布猥褻影像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