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6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秋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秋月受陳欣珏(所涉強制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兄陳啟哲之委託,而處理陳啟哲與陳禹璇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陳秋月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陳禹璇經營之「璇樂音樂短期補習班」,欲將因已足額扣押,而經陳啟哲撤回對陳禹璇部分執行聲請之3 台鋼琴(含椅子3 張),交付予陳禹璇,惟雙方因鋼琴椅子數量及鋼琴搬動後需負責調音等事由而起爭執,陳秋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肖雞掰」、「妳很奸ㄟ」(台語)等語辱罵陳禹璇,足以貶損陳禹璇之名譽。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禹璇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