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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27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76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WI YULIANIS

BAMBANG NURWANTO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WI YULIANIS、BAMBANG NURWANTO自民國109 年2 月3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DWI YULIANIS涉有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被告BAMB

ANG NURWANTO涉有寄藏贓物罪嫌,訊據被告2 人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俊泰於警詢時指述遭竊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大竹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截圖影像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復因被告2 人均為印尼籍之外國人士,且被告DWI YULIANIS前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而被告BAMBANG NURWANTO為被告DWI YULIANIS之男友,於本案同遭查獲,顯見被告2 人生活關係密切,有相同理由認渠等恐為避本案刑責而一同潛逃國外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

1 項第2 款之事由,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9 年2 月3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伯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