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進義
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上列被告等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進義為儒藝科技廣告公司(下稱儒藝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均為儒藝公司員工。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明知告訴人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先前委托儒藝公司施作之告訴人公司基隆、士林店裝潢,有依約開立票號UH0000000 號支票給付工程款,告訴人公司僅就其士林店裝潢工程款請款項目有所疑義,故暫未就該部分給付儒藝公司工程款,且告訴人公司負責人羅勵中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邀儒被告許進義至告訴人公司總公司洽談該部分工程款事宜。詎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6 月14日下午6 時19分許,經被告許進義指使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搭乘上有「儒藝科技廣告公司」白色字樣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告訴人公司總公司,由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分工以尖刺螺絲釘鑽穿告訴人公司總公司裝潢飾版,使該裝潢飾版破損喪失裝潢公司門面之效用,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復將含有「托斯卡尼尼餐飲集團耍無賴」等侮辱字眼,及「拖欠廠商貨款忍無可忍【骷髏頭圖樣】」等不實訊息之白布條,懸掛於告訴人公司總公司門口,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觀看,並將前開懸掛白布條之過程錄影後,透過網際網路散布予告訴人公司加盟主LINE群組,供特定多數之告訴人公司加盟主觀覽,足以貶損告訴人公司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許進義等4 人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及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